湘潭县原烟山良湖井煤矿“4•29”顶板事故

  一、概述

  1、企业名称:湘潭县原烟山良湖井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4月29日零时20分。

  3、事故发生地点:-90m水平运输大巷二号岔道左侧煤上山。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湘潭县原烟山良湖井煤矿原为云湖桥镇镇办煤矿,斜井开拓,共布置2个斜井。1995年煤矿改制后转让给伍云华,2002年12月28日,伍云华将煤矿转让给了谢正华等人。2006年6月29日,谢正华等人将煤矿以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光华、肖华、肖向阳等人。2006年11月21日,长沙武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广泉取得煤矿60%的股份,煤矿估价1320万元,肖光华、肖华各占20%。2007年9月2日,煤矿股权再次发生变动,肖光华、肖华两人将名下所占总股份的40%的股份转让给周志均、何素平二人,由杨奇担任挂名矿长,但实际上未履行矿长职责。2007年12月10日,煤矿按扩股资金3200多万再次进行股东重组,由实际投资人曾广泉(34.2%股份)、周志均(25.3%)、何素平(25.3%)、罗培(15.2%)组成新的股东会。2008年3月20日,曾广泉去世,其名下股份共计220万元转到谢文华名下,股东构成再次发生变化(其中周志均和何素平各占34%、谢文华占17%、罗培占15%),由谢文华总体负责矿井的经营管理和整合事宜,聘请张丛龙、颜文钦分别负责井下生产和安全。

  2007年9月1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湘潭县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湘潭县原烟山良湖井煤矿被列为关闭整合矿井。9月21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对原烟山良湖井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11月12日,湘潭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湘潭县烟山良湖井煤矿的决定》(潭政字〔2007〕120号),将原烟山良湖井煤矿的资产、资源整合到湘潭县联营煤矿。2007年11月15日,湘潭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组织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07〕126号),要求原良湖井等五家煤矿立即停止一切采掘和生产活动,责令各关闭矿井按关闭标准自行实施关闭。至事故发生后,原良湖井煤矿和联营煤矿的整合事宜仍然没有协商好。

  (二)企业非法生产情况

  被列为关闭矿井后,原烟山良湖井煤矿一直断断续续地以维修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从注销证照后至2007年12月20日,该矿一直非法组织生产,月均生产原煤4000多吨。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锁了绞车。12月25日再次起动,曾广泉出院后重新安装一台绞车提升,恢复非法生产,只有春节期间没有生产,其后在冰冻期间煤矿停了20天。

  谢文华接手后,继续组织人员进行井下作业,张丛龙负责井下生产,颜文钦负责井下安全,陈云华负责技术。根据国土资源局3月27日对谢文华调查询问笔录,当时全矿有近200人做事,分四个班作业,谢文华接手后至事故发生时共出煤2000多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