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储罐区,储存有正丙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环己酮、乙二醇、二甘醇、轻柴油和丙二醇,均为内浮顶储罐。
表2-25-1 罐区储存物主要理化性能                                  
罐体编号
储存物质
闪点℃
水溶性
单罐容积m³
1
正丙醇
15
500
2
正丁醇
35
500
3
乙醇
12
500
4
二甘醇
124
500
5
环己酮
43
500
6
异丙醇
12
500
7
丙二醇
99
500
8
乙二醇
111.10
500
9
轻柴油
65
500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配置。
(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置。
(四)水喷淋消防冷却系统配置。
(五)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源及泵房配置。
(六)火灾报警系统配置。
(七)建筑灭火器配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正丙醇、乙醇、异丙醇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小于28℃,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正丁醇、环己酮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乙二醇、二甘醇、丙二醇和轻柴油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等于60℃,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上述储存物品除环己酮、轻柴油外均为水溶性物质。
(二)室外消火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该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储罐计算。储罐区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为0.70 MPa~1.20MPa。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其进水管不少于两条,并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消火栓选用地上式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沿罐区四周道路边设置。
(三)泡沫灭火系统
该储罐区内除了环己酮和轻柴油罐外,其他储罐储存物品均为水溶性物质,发生火灾需用抗溶性泡沫液灭火。考虑到目前我国泡沫消防车内装备的泡沫液大多为普通泡沫液,不适合扑救水溶性物质发生的火灾。因此,该储罐区灭火使用抗溶性泡沫液,采用固定的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L/min ·㎡。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产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和泡沫泵及供水设施组成。
(四)水喷淋冷却系统
该储罐区设置了固定的水喷淋冷却系统,其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0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均应进行冷却。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50L/s.m,着火罐按储罐周长计算,相邻储罐按罐周长一半计算。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量可按四个计算。水喷淋冷却系统由水幕喷头、雨淋阀组和供水设施组成。
(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应设柴油机驱动泵作为备用泵,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以上的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设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电话并应在罐组四周道路边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七)建筑灭火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该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闪点小于60℃的可燃液体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为中危险级。应配置泡沫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储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四、注意事项
(一)储存水溶性可燃液储罐不能应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灭火。
(二)一个储罐组(区)内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