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孔庄煤矿“3.20”重大顶板死亡事故

        2001年3月20日7时50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孔庄煤矿I4采区8175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96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重大事故
        死者简况:张某1,男,37岁,中专,安全科副科长,15年工龄,专业技术教育及公司区队长岗位培训
        赵某,男,38岁,小学,采煤工,5年本工种工龄,转矿安全技术培训
        潘某,男,33岁,初中,采煤工,3年本工种工龄,转矿安全技术培训
        吴某,男,42岁,小学,采煤工,6年本工种工龄,转矿安全技术培训
        张某2,男,26岁,初中,采煤工,1月本工种工龄,转矿安全技术培训
        一、工作面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8175工作面位于I4采区,上部境界为F6-6断层和8173工作面溜子道,下部境界为F8断层,煤层倾角21度,煤厚2.2-4米,工作面走向长910米,工作面面长81~150米,切眼长度106米;工作面直接顶为灰黑色砂质泥岩,层理、节理发育,易离层冒落;直接顶厚度6.1米,7、8号煤煤层间距9.9米;工作面切眼附近揭露一条与切眼斜交的正断层,断层落差1.2米,断层面距下巷溜子道23米。
        该工作面初始设计为网格式高档放顶煤开采工艺,材料道、溜子道和切眼均沿煤层底板布置,工作面两道采用11号矿用工字钢梯形棚支护,切眼采用锚网梁支护,切眼断层段采用11号矿用工字钢梯形棚支护。工作面两道净高均为2.2米;切眼锚网支护段为矩形断面,净宽3.5米、净高2.1米;切眼工字钢支护段为梯形断面,上净宽3.0米、下净宽3.8米、净高2.1米。由于放顶煤设备原因,工作面改用高档普采生产工艺;工作面支护采用DZ-22单体液压支柱配合HDJA-1000金属铰接顶梁,主要生产设备为MG-150采煤机和SGZ-630/220刮板运输机。事故发生时,工作面推进2.8米。
        二、事故及抢救经过
        3月20日夜班(事故发生的当班)8175工作面出勤30人,当班工长马培虎、班长胡成建、副班长张应全。班前会由机电副队长孙念耕主持。当班任务割本循环的煤、架棚、回柱。副班长张应全将本班作业人员分成七个现场组,第二现场组作业人员赵某、潘某,第三现场组作业人员吴某、张某。工作面割煤、支柱工序完成后,约7时开始沿工作面倾斜方向自下而上回撤放顶线排支柱。矿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科副科长张某盯在第二现场作业组;7时50分,在第二、第三现场组作业区域,工作面突然发生老塘至煤壁的全断面推垮型冒顶,冒顶长度20.4米、冒顶宽度6.3米、冒顶高度约1.7米,将第二现场组作业人员赵某、潘某,第三现场组作业人员吴某、张某四名外包队工人和在此安全检查的安全科副科长张某共5名同志埋住。
        7时52分,矿调度室接到旱采一队电话报告,立即通知矿、公司各级领导、救护队和有关部门,并迅速调集正在井下作业的旱采二队、掘进一队、掘进三队、巷修队职工参加抢险。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领导、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也紧急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工作。接大屯煤电(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范宝山副总经理等一行4人于3月21日赶到事故现场,就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作了具体安排,并责令孔庄煤矿立即全矿停产整顿。经过三十个小时的紧急抢救,于3月21日14时将5名同志全部扒出,经现场医生检查,确认5名同志均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第三现场组作业人员吴某、张某严重违反《作业规程》关于“回柱放顶邻茬间距不得小于15米”的规定,在回柱间隔距离只有4.4米的情况下违章回柱,致使第二、第三现场组作业区域顶板活动加剧,造成支架失稳,发生推垮型冒顶,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重要原因
        工作面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支护质量差。作业规程、初次放顶专项措施虽对顶板管理、支柱的支设质量、采高、特殊支护的戗柱与木垛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事故现场调查: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现场抽查两处均不合格;老塘侧约35%的支柱缺少柱鞋;老塘侧约60%的支柱超高使用;木垛架设未按规程和措施的规定接实打紧;抗棚数量只有规定数量的48%,架设质量达不到规程规定;支柱迎山角约26%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存在迎山角过大或退山。致使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规定,是造成这起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