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石化公司“2011.8.29”火灾事故

2011年8月29日9时56分44秒,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八七罐区875#罐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一、事故单位简介
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874#~877#罐区位于厂区西南侧,东邻50000m3柴油罐区,西邻成品汽油罐区,南邻成品汽油及汽油调和组分罐区,北邻成品汽油罐区。874#、875#为一罐组,876#、877#为另一罐组,两罐组间有一道隔堤。
875#罐建于1986年,原是第四联合车间二催化装置的原料罐,拱顶结构,罐体高15.86m、内径40.5m,设计油品储存能力20000m3。2006年改造为内浮顶罐,储存介质为轻质柴油,2007年11月投用。具体改造内容:安装不锈钢内浮船及丁晴橡胶舌形密封,浮船重量为17.193t;罐壁开通气孔(12个)、收付油口、搅拌器开口等;罐组立相关工艺管线改造;罐内做内防腐处理,防腐部位为底板、拱顶、1m以下的壁板罐顶包边角钢、1m处的壁板刷导静电涂料,干膜厚度300µm;罐内增上旋转循环喷头。
二、事故经过
2011年8月29日8时10分左右,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大班长吴某接到公司生产运行处徐某的调度指令,要求将柴油调合一线从877#罐改至875#罐。在与车间工艺员尤某核实确认后,8时30分左右,吴某通知一班班长周某准备做此项工作,周某通知内操员多某让她联系上游装置操作员等相关人员;9时30分左右,多某通知周某切换的准备工作已经做好,于是,周某赶到875#罐组立确认收油流程,并在现场用对讲机通知多某可以切换,多某随后开始切换作业;9时52分40秒,875#罐入口电动阀开启,液面从静置状态的0.969m逐渐上升;9时56分44秒,875#罐突然发生爆燃,罐底撕裂,并引起火灾。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875#罐在浮盘未浮起的情况下,收油管出口流速达4.34m/s,超过1m/s的安全界限,产生大量静电并发生放电,在浮盘下引燃油雾、可燃性气体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80万t柴油加氢装置波动,造成较多轻组分进入875#罐),发生爆炸。由此确认,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静电放电引起的可燃性混合气体爆炸。
2.间接原因
(1)在最低液面的管理上,大连石化公司未落实相关规程的规定。
大连石化公司采用《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一册)(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修订)《通用设备》中《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检维修规程》(SHS01012—2004,以下简称:常压储罐检维修规程),对875#储罐进行生产运行管理。《常压储罐检维修规程》第5.1.4条中规定:“储罐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浮顶罐和内浮顶罐正常操作时,其最低液面不应低于浮顶、内浮顶(或内浮盘)的支撑高度。”
事故发生时,大连石化公司在875#储罐最低液面的管理上,未落实上述规程的规定。
(2)在收油作业中,大连石化公司未重视油品流速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未对油品流速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
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操作规程》(QJ/DSH 88—2007)4.4.5.1、4.4.5.2规定:“内浮顶油罐开始投用应控制好收油速度,空罐收油初始速度不应大于1m/s;当油品没过收油线后,收油速度不应大于4.5m/s。”
API RP2003—2008《Protection Against Ignitions Arising Out of Static, Lightning, and Stray Currents》4.5.2 Control of Electrostatic Charge Generation规定:当使用内浮顶储罐(内部或者开顶),要遵守1m/s的极限速度直到顶浮起来。
本次事故发生前,875#成品柴油内浮顶储罐内柴油液面高度为0.969m,已浸没注入口241mm,其注入流速为4.34m/s,虽符合《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和《储运车间操作规程》(QJ/DSH 88—2007) 规定,但油品的高速流动产生的静电,其放电能量接近或大于4mJ,远远大于浮盘下部空间内的油雾、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最小点火能。
大连石化公司对上述风险未高度重视,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
(3)大连石化公司对储油罐维护保养不到位。
储运车间设备员对储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打开罐顶固定透光孔盖,使用手电进行观察,受光线、观察位置影响,对浮盘状况、腐蚀状况、密封状况等检查不全面。
由于875#罐被烧整体坍塌,无法确定当时浮盘的情况。据对同期使用的874#、876#、877#罐内部进行检查,发现罐内存在浮筒抱箍松落,浮顶压条、浮筒一端下垂的现象。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未针对储罐的实际情况,对储罐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
(4)大连石化公司对80万t/a柴油加氢装置气提塔温度变化和氢气气提方式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有效辨识,未采取有效措施。
气提塔塔底、塔顶温度同步降低,造成塔底轻组分增加;气提氢气增加,塔顶压力升高,带来溶解氢增加。大连石化公司未能对上述风险进行有效辨识;针对气提塔的异常变化,大连石化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轻组分进入柴油罐。
四、责任者处理
1.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主任关某,全面负责储运车间生产、设备、安全与环境等管理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设备主任文某,负责本车间的设备技术管理,审定本车间的装置检修计划和设备大、中、小修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定期切换和维护保养计划。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生产主任刘某,负责本车间的工艺、操作标准的执行,指挥生产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技术负责人周某,负责车间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大连石化公司储运车间设备员谢某,负责车间四油品(八七罐区)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四油品(八七罐区)的设备运行、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和操作规程执行。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6.大连石化公司第五联和车间副主任王某,负责装置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及车间主任委托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质量负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7. 大连石化公司第五联和车间工艺员杨某,负责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8.大连石化公司生产运行处副处长张某,负责归口管理HSE体系中工艺管理,组织编制、修改、审批工艺生产系统、储运系统、动力系统生产工艺卡片、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9.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副处长张某,负责审查和考核各单位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五、防范措施
1.加强设备、工艺管理,完善设备检维修制度,严格工艺纪律。
2.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油品储罐安全管理的通知》(油炼化[2011]129号)规定,落实《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建议按照API RP2003—2008《Protection Against Ignitions Arising Out of Static, Lightning, and Stray Currents》4.5.2 Control of Electrostatic Charge Generation规定,修订《储运车间操作规程》(QJ/DSH 88—2007), 在内浮顶罐正常操作时,其最低液面不应低于内浮顶的支撑高度。如果低于内浮顶的支撑高度,在浮盘起浮前,流速应控制不超过1m/s。
3.立即对全公司的各类油品储罐,特别是内浮顶储罐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对储罐的基础、壁厚、静电连接导线、浮盘、密封胶圈、导静电涂层、油罐附件、加热、自动脱水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全面强化设备管理,针对储存(使用)介质的不同,制定针对性强的检维修周期和内容,特别是对内部易腐蚀或损坏的储油装置(设施),应缩短检维修周期。确定合理的浮盘检查高度,并采取可靠的检查手段,确保安全运行。
5.要依据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规范,组织合规性评价,及时修订企业各类操作规程。
6. 建议研究在调合头后、入罐口前加装流速自动在线检测装置的可行性,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流速。
7.建议改进80万t/a柴油加氢的相关装置及汽提方式,严格控制轻组分及溶解氢进入柴油罐。
8.建议研究改进450万t/a蒸馏装置流程。由于减顶线组分较轻且质量不稳定,闪点较低且波动大,建议在流程上进一步研究改进,避免减顶线轻组分间歇打入减一线做成品柴油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