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8.31”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31日12时左右,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船舶上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2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政府授权,2016年9月1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船舶用气囊上排、下水服务。

  2.泰州港口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船舶),经营范围:船舶制造、修理、拆解;港口机械制造、维修;港口工程施工;钢结构加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5日,港口船舶副总经理朱德宏电话联系金钟公司李锦忠,将港口船舶承接维修保养的“宝旺66号”船舶委托金钟公司从江边码头拖上岸(上排作业),口头商定劳务费为人民币3.6万元。

  8月30日,“宝旺66号”入港停靠于港口船舶码头。

  8月31日早晨6点左右,金钟公司李俊、李锦忠及其雇佣的王德金、李乃桂等7名作业人员到达港口船舶码头,进行上排作业准备工作。上午10时30分左右开始上排作业,金钟公司作业人员在未采取穿救生衣、系安全绳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齐腰深的江水中在“宝旺66号”船底铺设第1个气囊,气囊充气后,未能将船舶顶起。11时左右,金钟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铺设第2个气囊,12时左右,王德金在调整气囊方向时被江浪打入船底,李俊将王德金从船底拽出,因2人未站稳,被江浪打入船底。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110。下午14时35分左右,李俊被打捞上岸,15时40分左右,王德金被打捞上岸。2人被送往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2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船舶上排作业,被江浪打入船底。

  2.间接原因

  ①金钟公司法人代表李俊作为劳务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未组织编制船舶上排作业方案;上排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上排作业中,未督促员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港口船舶作为劳务发包方,在金钟公司进行上排作业前,未检查金钟公司上排作业方案制定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及时制止金钟公司作业人员无防护措施进行上排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8.31”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李俊作为金钟公司现场负责人,未组织编制船舶上排作业方案,未督促员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王德金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港口船舶作为劳务发包方,在金钟公司进行上排作业前,未检查金钟公司上排作业方案制定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及时制止金钟公司作业人员无防护措施进行上排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港口船舶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船舶制(修)造行业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应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作业方案,尤其是船舶上排下水作业方案,组织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