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煤矿“9.3”顶板事故

2002年9月3日,采煤二队零点班在115506炮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伤亡一人。
    一、事故经过
        2002年9月3日,采煤二队零点班在115506炮采放顶煤工作面中部偏机头段回采,7:40左右在第七茬移第3根副梁时,跟班副队长冯某某突然发现顶板掉碴,并伴有异常压力响声,立即招呼作业地点的工人迅速撤离,作业现场的两名工人和当班正在帮助注液的副班长及时向机尾方向撤出,冯某某和班长郭某某向机头方向撤退,在撤退过程中发生大面积推垮型冒顶(长16M、高2.5-3M),冯某某被推倒的柱梁和顶煤埋压,工人郭某某被砸伤腿部。事故发生后,矿迅速组织人员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抢救,约12:00将冯某某救出,但冯某某胸部受到严重创伤,现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大面积推垮型冒顶,发生埋压致人死亡事故。
        2、重要原因:
       (1)支护质量差,特殊支护不全,支柱数量不足,个别梁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要求,支护强度不够,导致离层顶煤在矿压作用下发生了滑移,推倒支架发生冒顶。
(2)工作面投产验收把关不严,现场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落实。   3、间接原因:   (1)“作业规程”审批把关不严,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   (2)区队在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和《初采初放措施》时重视不够,致使个别职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工人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及避灾知识掌握不够。   (3)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初采初放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认真监督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三、事故点评:    发生这起事故的最重要、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支护质量低劣、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推垮型冒顶,所以这起事故的核心应是支护质量和支护强度的问题。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强度设计和支护质量验收制度,是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规定。显然,马村煤矿采二队在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时,是否组织了考试,是否使每位职工都真正明白作业规程的要求;在工作面作业的过程中,是否真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在质量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了严格把关;初撑力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测试,并达到规程要求;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究。   支护质量是实现采煤工作面安全的最基本、最根本保障,来不得一丝马虎,否则,就会酿成恶果。该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存在支柱数量不足、特殊支护不全、工程质量差等重大隐患,本就不具备继续生产的条件,应立即停产整顿,而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任其生产,在发生事故时,现场无小组成员跟班。
 由此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假若现场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支柱数量不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正确行使职工的“十项权利”,拒绝生产,这起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假若班组长在不具备生产条件下不违章指挥工人生产,这起事故也不会发生;假若当班质量验收员和安全员中的一人,对这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违章生产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起事故也就不可能发生;假若矿初采初放领导小组真正发挥其作用,这起事故也就不可能发生。从这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各级人员中树立的还不牢固,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安全工作的各道防线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