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目“6·23”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座1-1701,注册资金500万元,主项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四级,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证书编号:冀建房开石字第084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4000003014,组织机构代码:78255146-3。

  (二)工程概况

  华庭国际广场旧楼拆除改造项目(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拆除工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东南角,为东西向四层办公宿舍楼,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1楼大门南墙边以北拆除,以南作为华庭国际广场临设继续使用。

  该拆除工程于2013年6月10日开工,建设单位为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且没有工程监理单位。事故发生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时,建筑高度约12.5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23号下午3点左右梁超飞和梁荣军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将已经打完眼的楼板剩余连接处砸断。拆除人员站在打眼楼板的小头(长50cm),打眼位置在小头楼板的最北端,从西往东逐个砸断,当时1-3层的楼板已全部砸断,楼板之间只有一排Φ5mm冷拔丝相连接。梁超飞和梁荣军两个人倒着班干活。18时25分许,梁荣军在砸楼板的时候,梁超飞在梁荣军南面水平距离约2m左右的楼板顶休息时,听到楼板断裂后下砸声响,看到梁荣军从4层平台作业面处随断裂的楼板一起坠落。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梁超飞立即跑下楼,告诉了在1楼现场一同干活的张定海,并于18时30分左右拨打的110、120电话求救,大约4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由于楼板压着看不到人也搬不动楼板,随即120医护人员让梁超飞拨打119进行求助,在消防特勤大队官兵搬开楼板后,看到梁荣军在1楼北边偏东的地方趴着,后经120抢救无效,当场宣布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善后事宜进行了妥善处理,在消防部门救援结束后,随即石家庄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梁荣军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第4.1.1、4.1.5之规定,未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未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违规冒险操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工程部负责人周建辉未经请示,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拆除人员进行拆除施工。

  2.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施工顺序不正确: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

  4.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拆除作业熟视无睹,对拆除人员冒险施工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进行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梁荣军,男,房屋拆除工。违规冒险拆除房屋楼板,且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梁荣军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时伟生,男,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庭国际广场旧楼拆除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梁荣军等拆除人员违章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失察,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义务,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开除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3.周建辉,男,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未经请示,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拆除人员进行拆除施工;未向拆除人员提供专项拆除方案指导拆除人员按规定进行拆除施工,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开除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4.赵亚东,男,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工程部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拆除人员进行拆除施工情况失察,未能保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赵亚东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0.6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属部门和有关员工落实房屋拆除有关规定要求不严,致使将拆除任务擅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在拆除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程序。同时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