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黔线某半隧道塌方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川黔线赶水至松坎段,轻便铁路运输便道某半隧道,1956年11月17日6时45分,发生坍塌,死亡14人。
     赶水至松坎段轻便铁道运输便道全长26公里,其中某半隧道长191米,原设计为不加支撑的半隧道,施工中发现石质节理发达破碎,曾经发生三次坍方。9月8日发生第一次坍方后,负责施工的工程队自行改为全隧道施工。10月29日发生第二次坍方,次日工程队总工程师沈某和代理队长李某决定改按全隧道开挖,岩石较薄处可炸开作出碴口,可进行施工并请有关人员勘察。但是,勘察人员只在对面的河岸遥望后,签定了一个补充记录,追认全隧道开挖部分35米,加上以前已挖的共追认由半隧道改全隧道开挖为65米。但对这次坍方地段的设计及整个隧道今后如何施工,均未做决定。11月13日,峒内因放炮震动又发生了第三次坍方,仍没引起有关领导人员的足够重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1月16日,又有工人反映峒子隐患大有问题,庞技术员虽然要求小队长架支撑,但小队长认为石质好也没有架支撑。而夜班工人在一头打了两根顶柱,中间20余米均未支撑。17日早班工人上班后,小队长领着工人正在工作时,峒顶突然坍下,压死14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某隧道地质不良,曾经先后发生三次坍方,理应引起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人的警惕,改按全隧道施工,加强支撑以确保施工和运输的安全,但是现场却长期未进行支撑,并错误的按半隧道开挖。这是明知危险,偏向险行,莫视工人的生命安全,对工作极其不负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半隧道的设计是错误的,施工现场发现地质不良请求改变设计,而负责设计的人员只是予以追认,未修改设计,致使错误设计和施工没能纠正,是造成坍方的重要原因。
     3.现场施工的有关领导,由于片面追求进度,对于不及时支撑冒险作业的人员,长时间未加制止,平时施工管理不严格。对提出增加支撑的意见,没有重视与落实,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审理对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理如下:
    由贵州省遵义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工程队总工程师沈某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判处技术员庞某徒刑半年,缓刑半年。
     由隧道公司给予代理队长李某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代理分队长冯某解除代理职务,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