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新旺煤矿“4•25”事故案例
一、概述
1、企业名称:湘潭县新旺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4月25日16时50分。
3、事故发生地点:-230m水平四石门西一天眼。
4、事故类别:其他(坠落)。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30.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1、新旺煤矿属湘潭县乡镇煤矿,位于湘潭县谭家山镇榜塘村,1996年由谭家山镇榜塘村集体开办。主采7、10煤层。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有自燃倾向。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每天三班制作业。矿井“五证一照”齐全有效,其中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830175,有效期至2009年6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号:204303210242,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湘)MK安许证字[2008]1303Y1,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矿长资格证书号:湘煤-0501078;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号:09143010000417;营业执照号:4300001100705(1-1);组织机构代码证:71214120-7。
2、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主井为全能立井,使用JTK-1.2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45Kw;暗斜井使用JTB-0.8型绞车,电机功率30KW。矿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有2台YBK60-№10型风机,电机功率2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工作面采用YBT-5.5型局扇送风。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在地面安装有1台S9-315/6/0.4型变压器,另安装有1台S7-400/6/0.4型变压器,供井下动力负荷用电。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采用放炮或手镐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3、矿井含煤三层,主要可采煤层为7煤和10煤,煤层倾角72度。煤层顶底板一般均为灰黑色含菱铁矿结核泥岩,底板泥岩常夹一薄层硅质岩。顶板泥岩之上多为灰色中粒砂岩。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但处在湘潭矿业有限公司疏干漏斗区内,矿井实际正常涌水量3m3/h,最大为5 m3/h。矿井采用一级排水,使用2台D12-25×7型水泵,配套电机功率15KW。
4.矿长张自力,主持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齐国清,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唐意德,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刘洪浩,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另外还聘请了张树庚等4名跟班副矿长,下设4个安全员。全矿分班组进行管理,一个班设带班长、安全员、跟班矿长3人负责井下本班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由跟班矿长对本班工作负总责。
㈡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230m水平四石门西一天眼,该石门2009年4月2日开始掘进,17日石门揭煤,石门掘进18米后沿煤布置平巷26米,20日在沿煤巷道往西3米处开掘西一天眼,该天眼高8.7米,巷道边长为0.8米,坡度72度,22日完成。23日在天眼上方开掘煤平巷6米,24日开掘东一天眼,25日矿方发现西一天眼上部(距上天眼口0.5米)有1米巷道支护质量变形,盘树不对山,需要进行返工维修。
制定了《煤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天眼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工作地点上部要设护身板,下部要有工作台。据矿方反映组织职工进行了学习,但检查时没有学习记录。
(三)当班现场监管情况
当班带班长由瓦斯检查员王光文担任,下井后带班长王光文先是作为瓦检员去检查瓦斯,首先就到了-230m水平四石门西一天眼,当时维修的人员还未到,检查瓦斯正常,无其他异常情况,然后就到其他地方检查瓦斯去了,当班井下共有3个工作面作业,其中有一个岩掘工作面要放炮,所以事故之前带班长作为瓦检员一直在放炮的岩掘工作面。
当班安全员是刘运忠,只在当班开始工作时提醒维修人员要注意安全,然后就离开了。
当班井下带班矿长是跟班副矿长张树庚,进班后就到-230m水平四石门东头检查,接着到西一天眼检查,当时因材料未到维修人员还在休息,于是交代唐文革“你是锄手,一定带档走,要注意安全,要吸取新源煤矿天眼坠落事故的教训”,然后就到其他工作面去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4月25日13时,由刘运忠主持召开进班会,开完进班会后,唐文革(大工)和张少东(小工)在13时40分左右下井,下井后径直往-230m水平四石门西一天眼进行维修。当时张少东还要求唐文革要多准备几根坑木做挡板,唐文革说不要紧,说自己有经验会注意的。然后根据分工分头开展工作,张少东清理天眼下面的煤和土,唐文革一个人在天眼上面维修,但唐文革没有按天眼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操作,没有按规定搭设护身板和工作台,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诸如系安全绳等一类的防护措施,就是直接站在开眼支架(盘树)上工作。维修了2个多小时,16时50分,唐文革失足从天眼维修处掉下,头部受伤(当时张少东在石门巷道里听到有坠落拍打的声音,于是跑到维修的天眼处一看,唐文革面部沾满煤尘,头顶受伤流血,张少东喊他也没有回答)当场死亡。
四、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0.8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违章作业,在天眼里进行维修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安全挡,未系安全绳。
2、天眼里没有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天眼维修只安排了两个人作业,没有按天眼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安排3人以上进行作业;带班长没有在现场指挥和处理,没有指挥落实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放任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
2、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性大的天眼维修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和管理,带班矿长也没有针对具体作业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督促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安排其他管理人员现场盯守和处理;安全员没有在现场盯守把关消除事故隐患,没有要求天眼维修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天眼维修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制止不力。
3、培训不到位。天眼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组织职工学习考试,导致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到位;带班长兼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足;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淡薄,冒险蛮干,不按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现场管理。天眼维修要按规定安排人员、按安全措施规定作业,搞好安全防护措施。带班长不得兼任瓦检员,要作为班队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进行管理、指挥、监督。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支护牢固的安全档上作业,同时必须系好安全绳,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天眼内作业。人行天眼要安装好安全防护设施。
2、加强安全管理。矿安全管理人员态度必须坚决,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对采掘、维修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较重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把关,帮助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离开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及带班长要及时制止并当场改正。
3、加强安全培训。必须针对采掘、维修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顶板管理培训,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学习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职工处理复杂隐患的能力,解除职工违章作业的思想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