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5”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

  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位于衡水市京衡南大街918号,法人代表黄立志,2007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00000015042,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监理单位。

  河北建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位于衡水市中心街116号,法人代表回晓阳,1999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00000023309,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三)施工单位。

  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位于衡水市胜利中路8号,法人代表郭喜胜,2000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0000001314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2014013110208-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137-2/2,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报告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25日下午,衡水市锦绣东城二期18#回迁楼工程建筑工地,壮工潘振红、赵洪林在18号楼2单元25层(顶层机房一层)消防通风口旁进行风机底座混凝土浇筑,19时左右,浇筑结束临近下班时,赵洪林到26层(顶层机房二层)叫工友晏双四收拾工具一起下班,赵洪林与晏双四下到24层并招呼潘振红一起乘坐电梯下楼,但听不到潘振红回应。同时,在12层有人听到通风口哗哗响,随着从通风口出来一只鞋,于是马上打电话给抹灰班组长王根树报告了情况。王根树赶到并问清是中间单元后,用头灯自通风口往下照,发现底部是一个人。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潘振红已经死亡。

  (三)事故报告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东门口派出所,19时40分左右东门口派员赶到事故现场;21时40分左右,死者家属再次向110报警,桃城区刑警队派员赶到事故现场。24时左右,现场人员将事故报衡水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事故情况报市安监局,26日1时左右,市住建局与市安监局派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研判和推断(事故现场没有目击者),潘振红在18号楼2单元25层(顶层机房一层)消防通风口旁进行风机底座混凝土浇筑结束后收工下班,因作业面狭小,注意力不集中,在靠近消防通风口时身体失衡,不慎自通风井口坠落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不到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电梯井、通风口、主体窗口、洞口等易发生坠落事故的重点部位安装防护网。

  2、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安全知识的情况下既上岗作业;

  3、警示标志不到位。在施工现场和重点部位未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未认

  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制度;

  5、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防护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潘振红,男,施工队壮工,在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通风井口旁进行危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内部处理人员。

  2、焦见亮,男,锦绣东城18#楼回迁楼施工工长。对施工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既上岗作业、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赵学辉,男,锦绣东城18#楼回迁楼施工现场技术员兼安全员。对施工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既上岗作业、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