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划定安全警戒线 跌落受伤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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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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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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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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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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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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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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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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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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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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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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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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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29日下午16:55左右,铸造二车间装卸班田某(天车工)、吴某、张某、周某(挂钩工)等四人协同进行铝锭装车(汽车)作业,吴某、张某负责挂钩,吴某在铝锭东面(面向铁路),张某站在铝锭西面(背向铁路);当天车吊起第一垛铝锭时,张某下意识地后退避让铝锭,摔下站台(站台与铁路之间落差1.25m),右脚碰在铁轨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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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1.张某违反《挂钩工安全规程》规定:“起吊开始,挂吊人员应离开吊物,后退到安全地方,…”,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挂钩工作点与站台边缘之间安全距离不够,未划定安全警戒线。
3.工作中形成的事实上的互保对象吴某未尽到责任,为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身后是站台堡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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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由于张某本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本事故主要责任者张某一次性扣款500元。
2.由于挂钩工作点距站台边安全距离不够,未划定安全警戒线,说明车间在安全管理上有缺陷,安全检查不到位,铸造二车间主任杨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杨某予以一次性扣款500元。
3.车间生产副主任张某,是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应对本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张某予以一次性扣款400元。
2.吴某与张某协同负责挂钩,两人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双方,吴某未尽到互保责任;未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身后不能后退。吴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吴某予以一次性扣款200元。
3.装卸班班长孙某安排工作时,未检查安全注意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班长孙某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孙某予以一次性扣款200元。
4.车间安全员张某,应对平常的安全检查不够仔细,应负本事故的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对张某予以一次性扣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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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在距站台边缘70cm处划定安全警戒线。
2.在分厂内通报事故,广泛开展事故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修改《挂钩工安全》,具体更改第九条,增加第十条、第十一条;原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顺延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更改如下:第九条 起吊开始,挂吊人员应向左或向右移动离开吊物,严禁超越安全警戒线,并注意观察吊具、吊物是否牢实稳当,如有滑动、散捆或吊物中心不平衡,应立即指挥天车操作人员下降吊具到低处,重新进行捆绑挂吊。第十条 铝锭、线杆摆放距离安全警戒线不能小于50cm。第十一条 铝锭、线杆要严格标识区域,进行摆放,列距不能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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