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9.12"爆燃事故
2010年9月12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余万元。
1.事故经过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王村,注册资本19883340元,职工总数220人,主要从事纤维素醚系列产品、PAC精制棉、压力容器制造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纤维素醚系列产品,产量为6000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始建于2000年。
2010年9月12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厂纤维素醚生产装置一车间南厂房在脱绒作业开始约1小时后,脱绒釜罐体下部封头焊缝处突然开裂(开裂长度120cm,宽度1cm),造成物料(含有易燃溶剂异丙醇、甲苯、环氧丙烷等)泄漏,车间人员闻到刺鼻异味后立即撤离并通过电话向生产厂长报告了事故情况,由于泄漏过程中产生静电,引起车间爆燃。南厂房爆燃物击碎北厂房窗户,落入北厂房东侧可燃物(纤维素醚及其包装物)上引发火灾,北厂房员工迅速撤离并组织救援,10分钟后火势无法控制,救援人员全部撤离北厂房,北厂房东侧发生火灾爆炸, 2小时后消防车赶到火灾被扑灭。事故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
2.事故原因
(1)据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纤维素醚生产装置无正规设计,脱溶釜罐体选用不锈钢材质,在长期高温环境、酸性条件和氯离子的作用下发生晶间腐蚀,造成罐体下部封头焊缝强度降低,发生焊缝开裂,物料喷出,产生静电,引起爆燃。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企业未对脱绒釜罐体的检验检测做出明确规定,罐体外包有保温材料,检验检测方法不当,未能及时发现脱绒釜晶间腐蚀现象,也未能从工艺技术角度分析出不锈钢材质的脱绒釜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生产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规定,图纸载明的设计单位为淄博泰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但无设计公司单位公章,无设计人员签字,未载明脱绒釜材质要求,存在设计缺陷;脱绒釜操作工在脱绒过程中升气阀门开度不足,存在超过工艺规程允许范围(0.05MP以下)的现象,致使釜内压力上升,加速了脱绒釜下部封头焊缝的开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脱绒工序危险有害分析不到位,未提及脱绒釜存在晶间腐蚀的危险因素。
3.防范措施
(1)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各项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试生产等各个阶段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2)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日常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及时发现设备腐蚀等隐患。
(3)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超过工艺规程允许范围运行。
(4)进一步规范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切实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
(4)进一步规范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切实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