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西安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14日早上7时40分钟,位于西安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店铺发生爆炸。据悉,该店铺为樊记肉夹馍小吃店的 家连锁店,爆炸原因初步判定为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根据西安市政府公布的作伤亡情况,死亡人数达10人,共有37人受伤。伤亡者主要为商铺内的员工、过路行人和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及二层的多家商铺已被全部炸毁,爆炸的冲击波将店铺内的物品全部掀到了人行道上。五十米宽,一百多米的路面上散落着玻璃碎渣和各种破碎物,道路两侧停放的数十辆私家车也未能幸免,被炸得面目全非,爆炸时产生的气浪将一辆汽车掀起十余米高。通过此次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制造、充装、使用和监督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做为一名基层燃气安全工作者,面对多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不得不对该事故真正发生的原因引发深深的思考。
一、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是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发生产原因:
2010年6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的要求,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期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严历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治理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拆多的气瓶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目前由于我国气闰使用量大而广,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居高不下,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相关气瓶国家标准和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针对按GB2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统称“螺丝瓶”),制定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当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3、气瓶充装站与检验站治理情况现状。
首先以河北省为例,自2010年7月至12月开展了以强化气瓶充装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检验率为主要内容的气瓶站和检验站专项治理活动。经统计,全省共对1083个气瓶充装站、84个气瓶检验站进行了整顿治理。经检查验收有678个气瓶充装站、17个气瓶检验站验收不合格。通过整顿治理活动,大部分充装站和检验站的资源条件得到改善、充装、检验管理得到加强,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别充装站许可证超期未换证,部分气瓶、压力管道超期未检;
②、部分充装站自有气瓶数量或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不能满足省局规定,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未做报废处理;
③、个别充装站未安装紧急切断阀,无自动切断气源的电子灌装秤,压力管道法兰或储罐第一道法兰未更换金属缠绕垫片;
④、个别气瓶检验证更换的瓶阀不符合规定,报废气瓶未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等。
4、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与检验现状。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长期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受到碰撞,曝晒、介质腐蚀的伤害,会产生裂纹、凹坑、变型、腐蚀减薄等缺陷,这些缺陷是导致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液化石油气瓶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每4年一次定期检验,以南昌为例,2009年南昌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量近150万只,按每4年检一次的定期检验;每年应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约35万只。可实际情况如何呢?当年该中心液化石油气钢瓶实际检验量仅为4万只,没有年检的液化气钢瓶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每年南昌有30多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进行检测。而像北京等大城市问题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之庞大可想而知。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6万余只,合格的只有仅3000余只,几万只超过15年的报废钢瓶依然正常使用,而在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增加的同时,正规的回收点则很难收到废瓶。大量废瓶流入二手市场,销售市场则多针对城市的农民工或卖到城市的周边及农村,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被购买后继续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国家的标准及规定形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二、二甲醚进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滋生了安全隐患。
目前,往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这一“秘诀”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因为其特殊的物理属性,这种掺混气不但“买起来便宜用起来贵”,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长期充装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钢瓶阀门漏气,自支年年底至今,济南发生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爆炸或火灾事故多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其中不排除钢瓶橡胶密封因受二甲醚腐蚀而发引泄漏。
1、液化石油气钢瓶掺入二甲醚易造成阀门漏气。
2007年底,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分别试验了3家阀门厂提供的瓶阀橡胶密封圈,测试的瓶阀橡胶密封圈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的规定,通过模拟实验,检验瓶阀橡胶密封圈耐液体腐蚀能力。实验结果显示,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体积和质量均发生变化。
①、瓶阀橡胶密封圈浸泡之前其外径尺寸是13.60mm,用正戊烷(国家现行标准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中规定的试验介质)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为13.84mm,缩小0.06mm 。
②、用20%二甲醚和80%丙烷(液化石油气的成分)的混合液浸泡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90mm,缩小0.70mm。
③、用50%二甲醚和50%丙烷混合液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78mm,缩小0.82mm。
④、用二甲醚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70mm,缩小0.90mm。
从以上实验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而用掺有20%二甲醚和80%丙烷的混合液浸泡后的瓶阀橡胶密封圈,其质量损失率已超过标准要求的10%,且随着掺混二甲醚的含量增加,其质量损失率也在继续增大。实验原理为液化二甲醚为溶济浸入顺丁橡胶体内,橡胶开始“肿胀”,继而橡胶被子“溶解”并加速橡胶老化,最终橡胶“弹性失效”而失去密封性能,从而导致阀门的漏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漏气的几率随掺入二甲骨文醚的比例增大而增大,出现漏气的时间随掺入二甲醚比例增大而缩短。
2、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二甲醚为城镇为燃气用只能纯燃,而且要求专瓶专用。
①、2011年7月1日实施的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中3.1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质量要求为:二甲醚质量分数≥99.0;甲醇质量分数<1.0;水质量分数≤0.5;铜片腐蚀不大于1级。从以上分析说明,该标准只表明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只能纯烧。
②、GB25035—2010明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2000]250号)的规定,并应按GB145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充装钢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我国关于气瓶安全监察的法规,《规程》第17条规定,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GB14193是关于“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规定。液化二甲醚是低压液化气体,标准规定二甲醚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表压)为1.35Mpa,充装系数为0.58kg/L,这表明液化二甲醚充装必须专瓶专用,且对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液化石油气中丙烯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表压)为2.42Mpa,充装系数为0.428k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