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行地道工程燃气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
    2005年5月12日凌晨0时25分;
    2、事故地点:
    深圳市某地下人行通道工程施工区域;
    3、事故类型:
    燃气泄漏,随即引发爆炸并燃烧;燃气种类为液化石油气:
    4、事故伤亡情况:
    (1) 当场死亡1人(为过路行人),伤16人(其中施工工人9人,过路行人7人);
    (2) 福明路上约200米电缆沟盖板被掀起,部分电缆被损坏:
    (3) 施工现场正南面约100米处的配电柜被损毁。
    二、事故经过
    某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属于深圳市地铁1#线工程的辅助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包括:横穿深南中路的地下工字形4向通道以及8个地面出入口。该项目位于深南中路与华富路、福明路的交汇处,地处城市的交通主干道,白天车辆、行人稠密;工程由中铁十六局第六工程公司承建。至事发之日,该工程已完成约80%的工程量。
    2005年5月11日,出于工期要求,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临时决定进行7号梯道明挖施工,当晚20:00时左右,施工队开始组织准备工作;22:55时左右,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挖掘机也随后进入深南中路华富路口东南侧进行土方开挖施工;23时35分左右,一条穿越深南中路的直径110毫米的中压地下燃气管道(PE管,运行压力0.07MPa)被挖断,液化石油气随即开始泄漏,现场人员闻到了阵阵液化石油气的味道;周边的施工人员发现燃气管破破裂后并未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和燃气公司,也未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而是用泥土予以掩埋、踩踏压实;施工现场的液化气味道暂时消褪了,施工人员误以为燃气管道的泄漏被堵住了,于是挖掘机换了位置后继续施工作业。
    12日凌晨0时25分,福明路上传出了多次爆炸声,福明路上的电缆沟盖板被全部掀起,砸中了8名过路的行人,并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1人后来被证实当场死亡);地下通道工作面发生爆燃,正在该作业面施工的9名工人被不同程度烧伤。
    爆炸发生约20分钟后,接报的燃气公司抢险人员赶到了现场,迅速关闭了相关管道的阀门,事态得以控制。
    事发后,深圳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介入了事故调查。调查分析确认:
    1、事故由液化石油气爆炸、爆燃造成,且该液化气是通过管道的破损口,从运行压力为0.07MPa的中压燃气管道中持续泄出;
    2、泄漏液化气的燃气管道破损口由机械外力强力造成,现场认定,该机械外力来自于挖掘机;
    3、液化气由管道破损点至事故伤害现场的传播途径为:燃气管道破损后被土层压实,但并未完全被堵住,泄出的液化气通过土层向周边渗透,并逐渐渗入距管道破损点约1.5米的电缆沟中,该电缆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电缆沟中的液化气逐渐积聚,并继续沿电缆沟向南扩散;部分液化气通过电缆沟壁进入正在施工的地下通道作业面。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不顾施工风险,冒然使用机械开挖手段,是挖破燃气管道、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发前,燃气公司的管网运行管理部门曾多次告知施工单位该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大致位置,包括管道埋深和走向,并告诫:慎重使用机械方式挖掘。但施工单位并未就此制订专项的施工方案,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向具体负责施工的人员作施工交底;事故当日也没有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场监管,反映出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意识极为淡薄,对施工监管严重缺位。
    2、事发后施工人员的错误处置贻误了抢修时机
    现场施工人员在发现挖断燃气管道后,未向燃气公司报警,更未采取应急疏散措施,反而错误地用掩埋压实的方法堵漏,并在主观上试图掩盖和逃避责任,使得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暴露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重欠缺。
    3、社会各界对燃气管网保护工作的认识普遍不足,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就在于此。
    首先是政府监管的缺位,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手段上都是欠缺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情况下,保护包括燃气管道在内的地下市政设施工作刻不容缓,但在本次事故之前,几乎没有一个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此有过制度性的安排。一些施工项目的承包单位,仗着有重大项目特事特办的尚方宝剑,不但简化各种必要的外部监管手续,而且罔顾安全赶工期,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其次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缺失,在“赶工期”的要求下,企业内部的诸多监管程序往往被省略了。从本次事故可以发现,施工单位上下级之间关于地下燃气管道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比如施工安全交底工作被忽略了、现场的施工安全员不到位、第三方监理人员不在岗、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素质不具备等等。
    另外是燃气企业相关宣传工作的不足,至少当时的宣传工作的力度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保护燃气管道重要性的重视。本次事故中,施工人员在碰到管道泄漏后的错误处置措施也反映出,燃气安全宣传内容中缺少诸如:燃气泄漏可能造成的危害、燃气泄漏后如何报警和组织撤离等。
    四、事故的后续处理
    1、深圳市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自6月24日起,禁止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这是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首次将施工企业清出深圳建筑市场(见深圳商报2005年6月29日A8)。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2、深圳市将地下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纳入了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管理内容,具体做法是: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同时提交一份该建设单位与燃气公司之间签订的“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否则市建设局拒发施工许可证。
    3、2007年深圳市建设局颁布了《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深建规[2007]4号,主要明确了一下几点:
    (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方、施工方要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2)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即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时候,必须出具上述保护协议;
    (3) 施工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作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4) 燃气公司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安排专人巡查,并制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