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庙镇合中包装材料厂2.13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崇明县庙镇合中包装材料厂

  设备类别:压力管道(煤气输送管道)

  事故类别:爆炸类别

  事故特征:严重事故

  事故原因:违章操作及无资质安装

  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

  重 伤: 1 人

  二、事故前设备状况

该煤气输送管道设备是无锡市通达钢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造,于2002年12月16日现场安装,12月31日安装完毕,2003年2月11日有无锡方第一次调试,即设备属调试阶段,尚未交使用单位投用。

  该条煤气输送管道设备,无锡方一没有管道设计资质证,二没有制造许可证,三没有安装资质证,四没有到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五安装人员无法提供有关证书。

  三、分析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违章操作:在装置调试过程中,调试人员指挥不当,在用气点加热炉内未送二次风的情况下,先行于炉内放入火种,导致管内回火,使管内残气引起燃爆。

  2、间接原因

  (1)设计上存在问题,该管系未经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整条管道安全泄放口设置不合理,安全泄放面积不够,未设置高点排气口,使管道内残气无法排出,易产生回火引起爆炸。管道采用自行卷焊结构,违反燃气管道选型规定。

  (2)用材上存在问题,该管道选用Q235-A,严重违反"工艺金属管道设计规范"中燃气管道的用材规定。

  (3)施工质量上存在问题,管道安装未经任何有效检验,管道在穿墙洞时未设置套管,使热煤气通过管道时,管道柔性丧失,焊缝应力大增,管内压力骤增时,焊缝不堪承受而全部撕裂解体。

  四、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事故的性质:安装单位无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安装资质,安装调试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重违规违章操作。

  2、事故责任:无锡市通达钢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设备还仍在调试过程中,尚没有交给需方投用,而发生事故;

  2、按事故责任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无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赔偿需方合中包装材料厂直接经济损失 3.7 万元。

  3、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有关条款实施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