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特大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6月30日,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损毁厂房、仓库、民房10200m2和大量设备、原材料;直接经挤损失:1000万元。

  某市土产进出口高级烟花厂是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土出公司”)1992年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证照齐全,产品全部出口。但该厂建成后即租赁给港商经营,至出事前,土出公司一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经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及专家组调查、试验分析后认定;此次事故为包装二车间装配工万某某操作不当所致。事发当时,万正用气动钉枪对一枚火箭烟花进行装配时,连打两钉都错位,意外引燃所装配的火箭烟花。此时工人丁某某(事故中死亡)正领完料路过该处,火箭烟花引燃其手推车上的原料,又引爆了二车间内大量待组装的火箭烟花半成品和成品;继而引爆、殉爆厂内其他车间、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爆炸总药量约为7吨“TNT”当量(相当于15吨黑火药),整个厂区瞬间夷为废墟。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装配工万某某操作不当。万在事故前1个多月进厂,事故前3天未经培训被安排到包装二车间装配工序打气钉。事发时,由于万将气钉打错位置引燃火箭烟花,导致事故。

  (2)厂方擅自扩建厂房,改变部分厂房用途。致使工房与火药库之间的距离过近,不符合安全标准。埋下了一旦发生爆炸殃及全厂的祸根。

  (3)厂内原料和成品、半成品存放量过大。

  (4)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编制招用大批工人。 

  事故间接原因如下:

  (1)厂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

  (2)土出公司有关领导严重失职,租赁后长期放弃对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管。

  (3)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力。

  土出公司及其高级烟花厂的主管部门——某市外经贸委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不到位;土出高级烟花厂由港商租赁、经营8年之久,市工商局一直未发现并年年给予通过年检,致使港商能够利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用营业执照办理易燃易爆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把关不严,致使该厂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量严重超标。

  有关监督部门(包括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市安委办等)防爆监督管理失职。

  综上所述,此次特大爆炸事故是某市土出高级烟花厂、某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及有关职能表面违反有关法规制度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人员

  关于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万某某,临杂工,由于操作不当,直接引燃火箭,导致整个工厂殉爆,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发生,是直接肇事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市人大代表。自1996年以来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没有实施对该厂的有效管理的指导,对港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违章扩建房不予制止,4年中只到过该厂一次。今年“3•11”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后,作为公司和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梁某某仍没有对某烟花厂的安全管理引起重视,也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该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简某某,1992年8月由港商张某某聘任为某高级烟花厂厂,后任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经理,一直主持某高级烟花厂全面工作。简某某1993年参与策划研究在该厂内违章扩建4幢厂房,改变了工厂的安全距离。简某某对该厂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违反市计委立项可行性批文的规定,擅自扩招工人,使该厂职工由定编42人增招至229人,造成人员密集;改变工房用途,将原来的包装车间改为半成品仓库;产品品种由批准生产的小火箭烟花,增加生产地面礼花烟花、组合吐珠烟花,药量增加,危险性增大。简某某已触犯刑律,同时作为港方代表应对“6•30”特大爆炸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