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市下化乡天龙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00年12月3日15时许,山西省运城地区河津市下化乡天龙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8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伤21人(其中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5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天龙煤矿位于河津市西北25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河津市下化乡管辖。矿区西北约1公里处有九一公路与龙一虎公路相接,距离门口火车站约12公里。该矿井井田东北与明星煤矿相邻,东南与市营老窑头煤矿8采区相接,西南与地营船窝煤矿5号井相邻,西面为下化乡杜家湾村村办小湾沟煤矿。该矿井下与相邻四矿贯通。天龙煤矿井田面积0.21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76万吨,可采储量113万吨,批准开采山西组2号煤层,煤层厚度5.90米~6.10米,平均厚度6米,煤种为瘦焦煤,属近水平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属低瓦斯矿井。设计能力6万吨/年,经调查,2000年截止“12·3”事故前实际生产原煤达18万吨左右。
矿井采用主立一副斜开拓方式,主井直径3米,断面7.06平方米,垂深173米,主提升机选用JTP—1.2型75千瓦绞车,提升容器为自制2吨吊桶;副斜井平均倾角18°,断面4.57平方米,斜长380米,安装BK40—4—N。10型15千瓦轴流主扇1台。矿井通风方式为边界并列式,主立井进风,副斜井回风,今年复产验收时测得总进风量400立方米/分,总回风量为408立方米/分。采用巷道掘进、独头回采的方法采煤。井下运输采用畜力小平车和农用三轮车运输。矿井用工180人左右(均为临时工),分三班作业。
1993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下,杜家湾村以“天龙”煤矿为名与陕西省韩城天龙洗煤厂联营擅自建井。1995年4月10日,河津市明星煤矿同意将本矿西南角0.21平方公里资源割让给天龙煤矿(亦未经地质矿产部门核准),此时,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村委会才向河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天龙煤矿办矿手续。随后逐级上报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1998年2月20日原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以晋煤资字[1998]第118号文予以批复,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为晋煤资采证字(98)第U11099号、晋煤采证字(98)第101号。1999年6月4日,由原山西省地质矿产厅换发《采矿许可证》,证号:1400009940140,有效期限三年,自1999年6月至2002年6月,经济类型为集体。
1999年1月7日,河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天龙煤矿进行了基建矿井投产验收,合格后,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矿向有关主管部门呈报了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和手续。经逐级审查同意,1999年3月5日;由原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地字[1999]第130号文向天龙煤矿颁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041108053,有效期自1999年2月20日至1999年12月30日。2000年4月10日,河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河煤字[2000]第10号文“关于薛虎沟等35座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申请报告”向运城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呈报了天龙等煤矿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有关资料。运城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于2000年4月25日,以运署煤生字[2000]第27号文“关于薛虎沟等37座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申请报告”向原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上报相关资料,延期手续还在办理过程中。
1998年8月10日,天龙煤矿变为股份合作制,投入资本总额为30万元,其中王国清(下化乡南桑峪村人)20万元,贺勤(下化乡杜家湾村人)3万元,李社龙(下化乡南桑峪村人)2万元,杜家湾村委会5万元。1998年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编码为11387587—7。1999年4月30日,原股东李社龙将所持2万元股份转让给新股东薛怀荣(下化乡杜家湾村人),另杜家湾村5万元股份也分到贺勤和薛怀荣名下。此时,天龙煤矿股东成员变为3人,即王国清20万元、贺勤5万元、薛怀荣5万元。1999年换领营业执照,执照编码为1427031000225,法人代表王国清,营业期限自1999年4月23日至1999年12月30日;2000年2月25日,天龙煤矿向河津市工商局打报告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由30万元增加到60万元,投入资本作了相应变更,其中,薛怀荣35万元,王国清20万元,贺勤5万元,同时,由于王国清任下化乡南桑峪村村委主任,经股东会同意将该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薛怀荣,天龙煤矿由薛怀荣负责。但至事故发生前仍未办理法人变更及换照手续。
2000年3月29日,天龙煤矿经河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节后复产验收领导组验收合格,准予生产。11月21日,针对在冬季煤矿安全检查中检查出该矿主扇时停时开,利用风井下料,局部通风不成系统,工作面支护稀少等重大隐患,河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对该矿的停产整改通知书。但事故前该矿既未停产,更未整顿,仍在继续突击生产。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2月3日早6时30分,四川民工工队长邓明平和副矿长张玉堂等共计44名早班工人入井到各自岗位作业。其中,采煤工19人,拉工16人,技术员1人,安全员2人,杂工6人。14时30分,湖北工队长李三等共计43名中班工人,陆续下井作业,其中,采煤工19人,拉煤工11人,技术员1人,安全员1人,杂工11人,到井下大巷和15个作业面。15时许,在交接班过程中,井下突然发生瓦斯爆炸,87名工人被困在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地面主扇未开,约10分钟后,方在一片混乱中启动主扇。
事故发生后,矿主不及时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而是在主扇启动后约20分钟即组织地面工人违章冒险下井救助(矿长薛怀荣、副矿长李耀龙也下井参加救护)。据李耀龙讲,他在井下通风上山断断续续发现5具尸体,直到他最后一个离开井下时,5具尸体仍在井下未动。17时30分股东之—的贺勤找人(跃进煤矿的杜龙江)向韩城矿务局救护队求救。韩城矿务局北区救护中队在接到允许出动指令后,于19时48分赶到事故现场。此时,矿长薛怀荣和股东贺勤均已相继离开现场。韩城救护队是由副矿长李耀龙和临时赶到现场的南桑峪村村委会副主任李社龙负责接待的,他们口述井下巷道情况,救护队用粉笔在地上画了巷道示意图。救护队简要了解情况后,约20时下井侦察并救人。此时,民工已陆续升井。救护队下井后,继续进行侦察和搜索,他们在井下探查两个多小时。升井后即向负责人李社龙报告了井下探察情况:一个小队探查东一巷,冒顶不严重,尸首身着衣服,无严重烧损;另一个小队探查东二巷,因冒顶严重未能进去,其它地方所有巷道全部进行了清查,井下发现7具尸体。23时56分,韩城救护队抢险工作结束。至此,事故抢救工作暂告一段落。
12月4日7时40分,河津市赵有发副市长接到王国清事故报告后,马上向河津市市长霍拴孩作了汇报。霍拴孩当即要求赵有发必须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全力以赴进行抢险,并将事故情况向有关方面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运城地区矿山救护队于12月4日18时20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始了事故第二阶段的抢险救灾工作。运城地区救护队在8~10日先后又找到7具尸体。由于在抢险过程中巷道发生大面积冒顶,搜救工作被迫于12月22日中止。
三、事故原因
1.矿井主扇长时间不开,造成瓦斯积聚。原本一进一出的主立井、副斜井均变为进风井,通过南一、南二下山,依靠南邻的船窝煤矿五号井回风,风流紊乱。东北采场积聚的大量瓦斯,从东一巷通过第三横贯进入东二巷,与新鲜风流混合,使东二巷爆源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遇烟火引起瓦斯爆炸。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通风、瓦斯、机电管理混乱。主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漏风严重且停多开少,通风设施不齐全,与邻矿越界贯通,依靠邻矿回风,通风系统紊乱;瓦斯检查制度流于形式,不按规定进行测风和准确检测瓦斯,职工下井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均失爆(干式变压器、煤电钻、开关、电缆、明刀闸、明接头、白炽灯);井下明火很多,除电器设备失爆外,还存在井下电焊作业、井下抽烟、生火取暖、使用非防爆农用机动三轮车、非防爆气泵等。
3.井下多头作业,独头巷道采煤,采煤方法极不合理,回采率只有10~15%,工作场所经常处于无风,微风状态,多处都是瓦斯库;业主根本无安全意识,无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超能力突击生产;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停产整改意见,擅自恢复生产,各种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根本谈不上什么技术管理和要求,职工上岗不按规定培训,安全教育不落实,工人入井不检身,携带烟火下井,出入井无记录,现场管理十分混乱。
4.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至1999年底到期,本应按期申报延斯手续而未及时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力度不够,对该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严,虽然也曾停产,但未严格整顿,关井压产工作落实不力。
四、防范措施
1.山西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汲取这次事故的教训,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全省立即开展煤矿检查整顿工作,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2.抽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成专门小组,认真研究,彻底改变现有的落后采煤方法,坚决推行正规开采、规模办矿、安全生产,提高矿井回采率。坚决杜绝和禁止巷道采煤法开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不准生产。
3.搞好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切实加强机电设备和现场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矿井主扇不允许时开时停,通风系统必须合理有效,严格测风和瓦斯报表审签制度。坚决查处超层越界和相互贯通问题,完善反映井下实际状况的有关图纸。机电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失爆,严禁非防爆机动三轮车、气泵下井,杜绝井下生火取暖、抽烟、井下电焊等违章作业。
4.以风定产,严禁超能力突击生产。坚决杜绝“要钱不要命”、“重效益、轻投人”的现象。要合理集中生产,并确保煤矿的安全投入,从根本上消除小煤矿重大安全隐患o
5.“两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根据其有效时限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及换证(照)手续,杜绝证照超期仍在非法生产的行为。
6.要严格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记录,矿灯必须对号统一发放。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抢险和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坚决打击隐瞒事故、转移尸体的恶劣行为。运城地区要针对河津市“1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其他隐瞒事故情况也要认真进行彻底清查,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7.对伤亡事故的赔偿,要按原劳动部1996年266号文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业主与从业人虽签订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对每一从业人员都必须签订人身保险,方准下井,并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8.按省政府规定要求,河津市政府要制订好闭坑的安全措施,对天龙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摘自《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