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花炮厂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衡山花炮厂违反规定,用炉火烘烤鞭炮,致使温度超过火药爆炸极限,鞭炮发生爆炸,造成炸死1人,经济损失2万元的严重后果。该厂链彩光型炮车间承包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7年11月,彭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包了该厂链彩光炮车间,彭某某负责供销兼管生产技术工作。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他们决定对面浆水份未干、达不到理想燃放效果的新制鞭炮,除晴天太阳晒外,阴雨天就用炉火烘烤。1988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彭某某安排丁某某烤炮。丁按照彭的要求提着火炉到车间成品仓库烤炮,烘烤中因炉火过旺,温度超出了火药爆炸极限使鞭炮发生爆炸,丁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生产,盲目蛮干。彭某某身为承包人,不执行《衡山花炮厂企业管理方案》“不准在自然高温下,人为高温下,电灯下、燃火灯下,火炉旁进行有药工序作业”的规定,竟为高额生产利润,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用炉火烘烤鞭炮,盲目蛮干,冒险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认真遵守鞭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工序严密组织操作。严禁在明火,暗火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