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中兴花炮厂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10月13日15时35分,江苏省盐城市中兴花炮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炸死7人,炸伤7人,炸毁厂房4间。
盐城市中兴花炮厂地处市郊中兴乡,1988年3月7日,该厂由建湖县近湖乡长沟村村民商兰泉父子承包。1989年10月13日15时20分,工人陈某从切线间商某处领取1万根切好的引线回到按盘车间,在经过按盘工成某身边时,顺手在水泥工作台上拿了一把铁质剪刀,随即坐到北窗户下的木桌子上转身将剪刀扔向右后侧正在接引线的成某和曹某之间的水泥工作台面上,由于剪刀与水泥工作台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了散落在水泥工作台面上的药尘,随后4万籽的中籽鞭敞口盘发生爆炸。瞬间,又引爆了1号、2号、4号车间的成品半成品籽鞭。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安全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组织名存实亡。据查该厂自1988年3月由商某父子承包以来,仅召开过一次安全会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专职安全员经常被承包人指派出差和做杂活,使安全组织形同虚设。
2.对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贯彻落实不力。据查伤亡的14人中大部分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上岗前的考核,严重违反国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规定,私自招用童工,全厂的29名工人中就有8名是不满16周岁的童工。
3.管理混乱。该厂领发料未坚持严格手续,记帐凭证残缺不齐,从领发药、配药、到装药均由一人负责,使领发料经常超过限量。另外,违章使用铁质工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商家父子身为承包人,工作严重失职,生产管理混乱,药物混放,配比超量。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使用铁质工具和私自招用童工等,对这起爆炸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系承包人口头聘用的行政厂长,兼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对厂里的安全工作及检查不督促,并参与招收童工。对这起爆炸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