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三路加油加气站爆炸

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上海浦三路加油加气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周边180户民房和12家商铺门窗受损,70余部车辆破坏。
        一、基本情况
        浦三路加油加气站1996年由上海泛华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建,2004年华东销售公司租赁,租赁期为20年。该站共有1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立方米汽油储罐2个、15立方米柴油储罐1个 ,以上7个储罐均为埋地罐。2005年该站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4月,至事故发生时尚未重新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
        该站因管线和阀门腐蚀,多次发生气相出口管线泄漏和紧急切断阀失灵, 10月12日进行停业检修,停业当日,上海分公司浦东销售中心委托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用10瓶氮气分别将1号和2号储罐内的剩余液化石油气物料压到槽车内,至储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结束,但没有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置换。
        10月16日,上海分公司浦东销售中心与施工单位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某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实际作业是由没有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该工程已被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转包。
        10月30日,浦三路油气加注站站长对4名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11月8日,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始检修作业,主要任务是除锈、刷漆。11月14日,浦东销售中心增加了更换系统管线的工程内容,11月22日管道更换完毕。
        11月23日15时,施工单位严重违反管道试压规定,擅自用压缩空气对新更换管道进行气密性压力试验,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76MPa。在没有用盲板将试压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隔开、空气压缩机阀门和气相平衡管阀门处于全开的情况下,19时用空气压缩机将试压管道连同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一起加压至1.2MPa,保压至24日早晨。
        11月24日7时10分,3名施工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继续升压。7时40分,焊工违章进行液化石油气管道防静电装置焊接作业,7时51分,当将第3只单头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气管道气相总管、空压机加压至1.36MPa时,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罐体冲出地面,严重损坏,其余两个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受爆炸冲击,向左右偏转,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区全部破坏,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混凝土盖板碎块最远抛出420米。
        三、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爆炸为化学爆炸,引发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液化石油气储罐用氮气压完物料后没有置换,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管道系统一并进行气密性试验,罐内剩余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现场同时进行电焊动火作业,电焊火花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因
        1、检维修项目管理和监控不利。浦东销售中心在确定了检修项目由上海市燃气系统业绩最佳的专业公司施工后,以包代管。施工准备期间,没有审核施工单位所作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没有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没有开展风险识别并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10月12日,施工单位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氮气退料后,没有确认或要求施工单位确认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否彻底排空。11月21日,当施工单位将空压机运抵现场时,没有过问其用途并提出应该使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退料后和气密性试验之前没有确认与储罐连通阀门的开启状态,没有对施工单位提出加堵盲板的要求。
        2、施工现场监管人员能力不足。上海销售分公司浦东销售中心经理助理赵某、工程部管理人员朱某、浦三路油气加注站站长王某分别为本次检修作业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这3名同志原来都不是从事燃气工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而且到本岗位时间短,没有加气站检修现场施工管理的经验,不懂得加气站检修过程中关于罐内物料退料、隔离以及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的选用等关键环节的规定和要求,不具备对施工作业实施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的业务能力,施工期间从未提出或检查过作业中关键环节的安全问题,造成了施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没有在监管环节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减。
        3、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施工准备期间,虽然施工单位制定了《HSE(过程)作业计划书》和《施工组织设计》,甲方批准了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但上海销售分公司浦东销售中心的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仅停留在方案审批阶段,没有真正落实部门对项目的监管责任。工程管理部门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检修项目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和现场指导,安全部门也没有针对外来施工人员作业的特殊性,对施工作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导致施工现场甲乙双方存在的管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4、检维修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华东销售公司虽然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相关支持队伍资质入围审查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计划书》等11项管理制度和标准,但制度执行环节中还存在差距。按照华东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华东销售公司审批,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司审批,浦三路油气加注站维修项目预算为23.2万元,按规定应由上海分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但是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都是浦东销售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上海分公司不清楚项目具体内容,不清楚具体施工单位,也不清楚检修工作的安全重点,上海销售分公司没有严格执行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的问题。
        5、安全工作基础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华东销售公司没有真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检维修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没有建立检维修施工管理的风险评估机制,工程项目按投资额进行分级管理,客观上削弱了各级监管部门对投资少、危险大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监管责任不落实,没有把握住检维修项目安全管理的重点,对项目合同的管理,制度执行、施工组织与实施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和改正。三是安全监督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没有针对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源、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四是相关涉及燃气业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整体缺乏燃气业务管理知识和监控能力。
        四、事故责任定性
        本次事故是由施工单位违章操作引发的施工方责任事故。但暴露出上海销售分公司在施工和检修作业上存在着管理能力不足,监控力度不够,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华东销售公司对检修项目监管不利,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