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文家市镇“5·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4日14时02分,省道S310线15km+56m路段(浏阳市文家市镇文苍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2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31.4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宜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车架号LFNCRUKX171H20301,发动机号01257338,该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20010千克,整备质量14865千克,核载质量495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7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该车虽然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但从2016年8月至事故前一直处于离线状态。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24日。2014年6月2日,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与个体司机罗雪中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将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租赁给罗雪中经营,租赁期2014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日止,约定3年还清7万元租赁费,罗雪中承担租赁期间交通运输事故的一切费用和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事故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授权站检测鉴定:事故时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质量约为17810千克,制动时车速在48-49 km/h;车制动系统静态检验无异常、方向机总成在事故后仍可正常工作,认定转向系统无异常。
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进行痕迹鉴定:未见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与湘AP2L75小型轿车有接触碰撞痕迹,符合与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碰撞变形痕迹。
(2)驾驶人情况
罗雪中,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生前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高县镇渡乡洋田村茅店24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362228197112224416,档案编号362200626523,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16日,驾驶证当前记分周期3分。
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雪中的送检血液未检测出酒精,事发时无酒驾迹象。罗雪中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2、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架号LZYTEGC67C1017825,发动机号01006974,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核定载人61人,实载24人,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18日。该车投保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商业险和责任险有效期至2017年6月5日。
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授权站检测鉴定:事故时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车速约55km/h;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静态检验无异常。
(2)驾驶人情况
孙见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大成村九州片九竹组299号,持“A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30181197603101050,档案编号430101069751,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驾驶证当期记分周期为0分。
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见佳的送检血液未检测出酒精,事发时无酒驾迹象。
3、湘AY2E29小型轿车及驾驶人
(1)车辆情况
湘AY2E29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何洋(女,身份证号430181199408170041,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正东大组浏阳市第二医院),车架号LSVG066RXE2046709,发动机号070021,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08月25日,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17年8月6日。
(2)驾驶人情况
刘放辉(何洋母亲),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湘AY2E29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正东大组浏阳市第二医院,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30123197006270020,档案号430102039359,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29日,驾驶证当期记分周期积分为0分。
4、湘AP2L75小型轿车及驾驶人
(1)车辆情况
湘AP2L75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刘桥(男,身份证号:430123196610150012,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罗家坝大组百川里59号),车架号LSVNF218XFN046531,发动机号182883,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6日。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
(2)驾驶人情况
潘茶林(刘桥妻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罗家坝大组百川里59号,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号430123197105123923,档案编号43010240501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月5日,驾驶证当期记分周期积分为0分。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8日,在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36098321000973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爱民,公司住所位于江西省高安市杨圩街。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及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销售。2014年5月28日取得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字360983200129号,有效期至2018年5月27日)。
由于公司为融资租赁模式,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以及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很难得到保证,有的驾驶员长期不到场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在车辆管理方面,事故车辆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从2016年8月份开始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车卫星定位装置在离线情况下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改;公司未能及时掌握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记录,对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纠正整改力度不够,事故车辆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在湖南省境内就有4条违法记录(违法行为代码10390、6050、13526、1344各一条), 2017年2月28日湖南省境内的违法记录(违法行为代码10390)至事故前公司一直未进行处理。
2、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0日,在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46018100006557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颜克义,公司住所位于浏阳市荷花办事处荷花村汽车南站。经营范围为公共汽车运输、汽车配件销售。
2012年5月28日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取得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颁发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线路为浏阳市南站至大瑶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投入中型客车22辆;大瑶至工业新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投入中型客车2辆,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
2012年3月27日,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浏阳市委、市政府工作布署,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线三城”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精神(浏交字[2012]20号),方案实施原则是按运营区域分别将区域内农村班线公司整合组建成一个城乡公交公司,实行公车公营公管。于2012年4月5日得到批复,要求当年6月1日开通。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为落实《“一线三城”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28日向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颁发了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证。2013年2月21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对浏阳市交通局《关于“一线三城”城乡公共交通的请示》中明确的线路申请进行了批复(浏政函[2013]32号),该批复中明确开通101路(浏阳市西北站至永安镇)、102路(永安镇经浏阳城区环线至大瑶镇)、201路(浏阳市汽车南站经天马路至大瑶镇)城乡公交线路。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符合浏交字[2012]20号文件精神,承担浏阳市“一线三城”(永安-浏阳-大瑶)城乡公交一体化公共交通。2016年9月30日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复函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9月29日提交的调整102路城乡公交运营线路申请,复函中同意将湘A89628、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调整至大瑶至汽车南站201路(浏阳南至大瑶)公交营运。
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与文家市红色旅游车队全体股东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将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经营权以42万元的价格长期承包给文家市红色旅游车队全体28名股东,但协议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查,该车的经营权、管理教育由28名股东自行负责。事故当天的包车业务是由股东赖新文调度安排,赖新文安排孙见佳驾驶该车,将在文家市镇参加杨武家儿子婚礼的女方亲人送往娘家葛家乡,包车价格560元。
(三)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监管情况
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机关“三定方案”(浏交客发﹝2017﹞18号)职能职责中明确公交客运管理科主要负责城乡公交一体化和城区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公交客运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公交客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证照办理和年检年审;负责组织对公交客运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道路客运管理科主要负责道路客运经营行业的经营许可;组织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业的管理、安全监督检查。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2017年度安全执法计划》中将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列入本年度6月份、12月份执法计划,由道路客运管理科负责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将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道路客运公司类别进行监管。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法规安全科冯冬同志于2017年3月份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其许可证到期的问题,要求该企业尽快完善许可,该企业就许可证到期的问题口头向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请示,但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认为 “一线三城”城乡公交不属于城市公交法规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调整过程中办理的事项,是先行先试中的产物,为了方便群众,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发展的,加上市政府已经批复,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至该公司车辆出事前一直未给予答复。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10线与文苍公路交叉路口,省道S310线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3.34米,非机动车道宽2.11米,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路口东西两端机动车道内施划斑马线预告标线及十字路口标志,该路段限速70km/h;事故发生路段北侧与之相交道路为浏阳市文苍公路,双向两条车道,每条车道宽3.5米,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实线;南侧与之相交道路为浏阳市文家市镇新发村村道,全宽5.42米,东、北、西侧均设有人行横道。据交警部门反映,该路口高峰时段流量和连续8小时平均流量达不到设置信号灯条件,因此该路口没有设置信号灯,该路口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五)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浏阳市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罗雪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①(注释附报告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②,行经S310线与文苍公路交叉路口时未提前减速慢行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孙见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②,驾车行经路口时亦未提前减速慢行;驾驶人刘放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③,驾车上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突然减速停车,两人的行为均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发生、抢救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4日14时2分,罗雪中驾驶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拉运满车纸盒沿S310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56m路段时,恰遇刘放辉驾驶湘AY2E29小型轿车、潘茶林驾驶湘AP2L75小型轿车依次同向在前方行驶至文苍路口突然减速停车,孙见佳驾驶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搭乘23人相对行驶而来,由于罗雪中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且遇紧急情况临危措施不当,孙见佳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驶入对向与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罗雪中当场死亡、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春桃当场死亡、李四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22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抢救及处置
2017年5月4日14时4分,浏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随即指派文家市派出所、交警大队立即出警,文家市派出所民警于14 时9分赶到现场处置,抢救伤员;交警大队于14时29分到达事故现场加入事故现场救援; 14时33分第一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展开伤员抢救及转运;大瑶消防中队14时10分接警,救援人员于14时33分到达事故现场对车辆进行破拆,抢救驾驶人罗雪中,驾驶人罗雪中于16时救出,经医院医生抢救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现场救援工作于2017年5月4日16时30分结束。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安监、卫计及文家市镇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调集施救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援抢险;接到事故报告后,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迎春,副市长刘明理,副市长李晓宏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医疗善后工作指导。省安监局副巡视员胡金文、省安监局和省交通厅等相关处室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督促开展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当日现场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有100余人,将伤者22人及时送往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大货车司机罗雪中、大客车乘员张春桃当场死亡,大客车乘员李四清因伤势过重,于5月4日晚19时38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罗雪中安全意识淡薄,在此次事故中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行经省道S310线与文苍公路交叉路口时未提前减速慢行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孙见佳驾车行经该路口时亦未提前减速;湘AY2E29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放辉驾车上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突然减速停车。
(二)间接原因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④,对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的卫星定位装置从2016年8月开始就离线道路运输经营的问题,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禁止该车进行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⑤和《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⑥,违法将车辆出租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掌握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记录,对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纠正整改力度不够的问题。
2、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⑤,将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违法分包给文家市红色旅游车队全体股东,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客运车辆不能实施有效监管;违反《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⑦、第十二条⑧,客运公交班车超出规定线路从事包租业务。
3、高安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的监管存在疏漏。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违法出租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运输经营活动,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卫星定位装置长期离线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4、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未认清城乡公交客运的复杂性和安全要求,未根据实际情况对城乡公交客运的运营模式和许可类别准确定位;在对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执法职责上分工不当,让道路客运管理科监管城乡公交客运公司;在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客运许可期限到期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把关;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以及湘A89638大型普通客车超出规定线路从事包租业务经营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浏阳市“5.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罗雪中,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国雄,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副局长,未有效督促分管的安全科、公交客运管理科、道路客运管理科正确履行对客运企业的管理职责,督促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邱许钦,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道路客运科科长,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的问题,工作存在疏漏,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建议由宜春市有权部门对高安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行业监管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相关单位和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帆汽运有限公司将车辆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出租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公司涉事车辆赣CD1053重型厢式货车在卫星定位装置长期离线的情况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未及时掌握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记录,对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纠正整改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春市有权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2、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将湘A89638分包给文家市红色旅游车队股东,未履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责任,事故当天湘A89638违规改变运营线路进行包租,建议由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孙见佳,湘A89638客车驾驶人,驾车行经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提前减速慢行,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刘放辉,湘AY2E29轿车驾驶人,行经文苍路口时突然减速停车,存在不文明驾驶行为,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它处理建议
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未认清城乡公交客运的道路复杂性和安全要求,未根据实际情况对城乡公交客运的安全设施、人员限载、行驶速度作出严格规定;未对城乡公交运营模式、许可类别准确定位(城市公交或班线车),在对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执法职责上分工不当,在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客运许可期限到期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把关;对浏阳市达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履职不力,责成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1、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长、望、浏、宁4区县城乡公交客运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明确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标准和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区县在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城乡公交客运健康、有序和安全。
2、浏阳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城乡公交的安全问题认真研究。浏阳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的要求,对城乡公交运输企业严格进行许可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坚决退出城乡公交,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要坚决不允许上路运营;要针对城乡公交客车运营特点,对城乡公交的许可类别进行准确定位,对城乡公交的安全设施、车辆速度、人员限载、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确保运营安全。
3、浏阳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周边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针对浏阳市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建议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对策,特别是涉及周边地区车辆事故的处理,要及时通知对方相关监管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4、高安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市汽车运输行业融资租赁的安全问题认真研究。严格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作出许可,查处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例如将车辆出租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卸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按经营范围经营,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5、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浏阳市人民政府、高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复杂道路和恶劣天气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技术能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浏阳市文家市镇“5.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⑥《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承租人租赁车辆,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⑦《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