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10日凌晨3时10分许,李梦岩驾驶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李宇航),沿新联支线高速公路行驶至东行K9+600M路段(虎门镇)时,与吴广元驾驶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致李宇航当场死亡、司机李梦岩受伤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东莞市虎门镇“8·1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虎门镇副镇长陈浩华任组长,虎门镇安全监管分局局长陈全志任常务副组长,虎门镇监察室副主任邓毅、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大队长廖建华任副组长,虎门镇安全监管分局、虎门镇交通分局、虎门镇公安局、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虎门镇总工会、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

事故深度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A0R9C8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047XLCF341CE145,注册日期:2018年6月15日,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6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1号之一华邦物流园A2栋2322号,该车辆挂靠在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中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城关幸福路38号,身份证号 ,使用性质:货运,未提供道路运输证,车辆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2人,核定载质量1090kg,实载915kg,无超载。车辆由担保公司安装GPS,事发前GPS正常运行。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万元。经查,该车三年来共有过5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4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2018年8月10日凌晨0时,李梦岩驾驶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清远出发送货前往深圳,途中在北二环高速和龙服务区休息约90分钟,然后驾车至新联支线虎门路段时,因过度疲劳,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过度疲劳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景记录图;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讯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 6、证人证言。

2.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160XXYBX1A,车架号:LGAX2BG4XE1047421,发动机号:87538631。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2日,检验有限期至2018年10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深圳市罗湖区祥祥发商店,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胡贝路禾塘佳湖华楼108,使用性质:非营运,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3人,车辆核定载质量9500kg,实载质量8705kg,无超载超载。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万元。经查,该车三年来共有过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10次,无历史事故记录。

2018年8月10日凌晨3时10分,吴广元驾驶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活鱼)从佛山南海出发,因送货前往深圳罗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梦岩,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上南村自编5号614,身份证号: ,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6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符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李梦岩近三年来无历史事故记录,近三年来共有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罚9次。交警部门现场对李梦岩血液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李梦岩尿液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测试剂(胶体金法)测试,结果为阴性。

2.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吴广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中村59栋402,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6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吴广元无历史事故记录,近三年来共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接受罚款。交警部门现场对吴广元血液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三)检验鉴定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经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前左右雾灯、右后位灯、右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四)事故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1.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18年6月15日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4年10月22日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时间:2018年8月10日3时10分,地点:新联支线(虎岗高速)东行K9+600M路段(虎门镇)路段。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呈西往东走向,中间有绿化隔离带,路面平直,沥青路面。单向设二机动车道、一条入口导向加速车道和一紧急救援车道,左起二机动车道均宽3.75米,入口导向加速车道宽3.80米,救援车道宽3.0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停在入口导向加速车道与救援车道之间,左侧轮在入口导向加速车道内,右侧轮胎在救援车道内;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停在入口导向加速车道与救援车道之间,左侧轮在入口导向加速车道内,右侧轮胎在救援车道内。

4.车辆痕迹。

(1)粤A0R9C8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2)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左侧及后护栏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后护杠有脱落。

5.路面痕迹。在甲车车头位置及前方的入口导向加速车道与救援车道上见有散落的甲车碰撞碎片,以及乙车掉落的后护杠。

(六)涉事企业情况

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1号之一华邦物流园A2栋232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16年4月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1862号,有效期至2018年9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据该公司法人李国安称其公司名下共有6辆机动车,其中5辆为该公司实际所有,均安装了GPS,且GPS运行正常,而粤A0R9C8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是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李中明,由其担保公司安装GPS。经查,该公司名下共有车辆9辆,其中1辆查封、逾期未检验状态;该公司车辆近三年来有历史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有9辆,其中8辆是违法未处理状态;近三年来有历史事故记录的有2辆(财产事故、伤人事故各一宗)。

深圳市罗湖区祥祥发商店成立于2013年3月6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禾塘佳湖华楼108,经营者:郑荣伟,注册号:440303808634221。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该公司名下共有1辆机动车,近三年来有历史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有10次,均已接受处理,无历史事故记录。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李宇航,男,粤A0R9C8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乘客,住址: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枣林村委套楼村182号,身份证号: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省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证实李宇航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为学生,没有购买社保。

(2)伤者李梦岩,男,粤A0R9C8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幸福路38号,身份证号: ,经医疗部门诊断为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胸腹腔内脏器损伤待排、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腰椎横突骨折。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08月10日03时10分许,李梦岩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虎门往常平方向行驶在右侧加速车道上,行经新联支线(虎岗高速)东行K9+600M路段(虎门镇)时,车头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吴广元驾驶的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该车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前左右雾灯、右后位灯、右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车尾,造成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客李宇航当场死亡,司机李梦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 接处警情况。2018年08月10日3时47分,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接报警称,新联支线东行K9,两货车碰撞,有人受伤,请大队派人处理。03时50分,大队值班室通知巡逻民警、执勤民警、120救护中心、消防队赶赴事故现场;03时53分,交警部门出警;04时25分,交警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交警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经勘查发现,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头南尾北停在加速车道与左起第二车道间,右侧轮在加速车道内,左侧轮在左起第二车道内,肇事车辆乘客李宇航被困车内已被移出车外。粤BAB655号重型厢式货车头南尾北停在加速车道与左起第二车道间,右侧轮在加速车道内,左侧轮在左起第二车道内,驾驶人吴广元在现场等候。后李宇航经现场医生诊断为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梦岩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日5时30分,交警部门结束现场勘查,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处置,交警部门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现场处置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与消防队救援配合默契得当,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符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成立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2018年8月25日,死者家属将死者李宇航的遗体火化。事故其它善后工作正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梦岩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李国安自称公司共有6辆车,而实为有9辆车,该公司对车辆维修保养的管理委托4S店,对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对车辆日常使用检查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挂靠的粤A0R9C8号轻型厢式货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完全放任不理,完全交由挂靠人自行管理,公司未建立该车任何车辆管理及技术档案,显示出该企业对车辆的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对企业车辆实施有效监管,处于放任、失控状态;该公司名下共有车辆9辆,其中1辆查封、逾期未检验状态;该公司车辆近三年来有历史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有9辆,其中8辆是违法未处理状态;近三年来有历史事故记录的有2辆,显示该企业及其驾驶员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不重视,对驾驶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的管理制度缺失,特别是李梦岩近三年来有10次违章记录,此次事故更是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公司对李梦岩完全没有建立管理档案及实施安全教育及培训,仅依靠挂靠承包人自行负责,显示出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处于失控状态,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祥祥发商店未能提供车辆管理及技术档案的相关材料,显示出该企业对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公司车辆近三年来有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驾驶员吴广元近三年来共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公司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的罚款由公司承担,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显示出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没有落实安全教育及培训,未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8·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国安有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有提供纸质车辆GPS动态管理记录,有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相关材料,有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材料。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国安履行了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职责。

(2)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挂靠车辆粤A0R9C8号“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李梦岩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对该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没有保证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负有责任。综上所述,广州荣莹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由所属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3)深圳市罗湖区祥祥发商店未能提供车辆管理及技术档案的相关材料,显示出该企业对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公司车辆近三年来有10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驾驶员吴广元近3年来共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建议所属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商店进行行政处理。

(4)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广州市、深圳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生产经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客货运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各种违法交通行为的巡逻逻管控,加强对各类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未年检车辆、无驾驶证无保险等证照不全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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