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梅镇“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2日14时45分许,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大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出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骑车人当场死亡、自行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6·12”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洪梅镇党委委员、镇武装部部长黄成近任组长,镇公安分局副局长叶活宁任常务副组长,镇监察室、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分局、安监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莞市洪梅镇“6·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发函邀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均为: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南宁市武鸣区标营新区纬一路1号恒泰丽园7号楼59号商铺,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3月;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3月。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1M7DB,车辆识别代码:LGGG4DY35JL506774,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锣响牌LXC9401CCY,车辆识别代码:LA996RC31JOLXC560,该车于2018年3月30日在南宁市武鸣区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南字45012200607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吨,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80吨,实载:0吨,事发时没有装载货物。事故发生时该车从望牛墩鼎盛环保公司开往洪梅镇大众化肥厂。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自今年三月份登记注册以来共有过2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两宗违法已接受处理。该车过往无事故记录。

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号:11431013900406706123)及商业险(保单号:11431013900415782606)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2.无号牌自行车,车辆所有人为曹建亮。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 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韦一师,男,1980年09月02日生,身份证号:        ,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陆斡镇仁合村兰韦屯18号,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450100271451,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1999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准驾车型:A1A2;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号:4501000020208003284,初次发证时间:2007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韦一师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条件。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韦一师近两年来共有4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4次。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现场对韦一师采集唾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吸食毒品;现场对韦一师采取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0mg/100ml,经采集韦一师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检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也为0mg/100ml,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2018年3月起,韦一师出资以贷款方式购置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以挂靠形式将车辆登记注册在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韦一师从挂靠第二年起支付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每年1500元管理费,由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车辆的管理,韦一师为车辆实际支配人并使用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赚取利润。

2.无号牌自行车驾驶人:曹建亮,男, 汉族,1965年06月16日生,身份证号为        ,户籍地是湖南省祁阳县大忠桥镇和睦山村7组,经采集曹建亮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检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少于5.00mg/100ml,未达到酒后标准。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功能有效。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自行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前轮制动功能失效不符合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后轮制动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转向系统功能有效。

(四)肇事车辆是否涉嫌改装的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是否存在改装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不存在改装迹象。

(五)涉事单位情况

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306575152,成立于2015年04月0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覃纯森,住所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纬一路1号恒泰丽园7号楼59号商铺,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修理(以上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汽车及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销售;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汽车租赁。该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取得南宁市武鸣区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22003939号,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大众化肥厂对出路段,2018年6月12日14时45分为阴天,气温29℃,没有出现降雨和雷击,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沥青路面,南往金鳌沙沿江高速出入口方向,北往洪梅镇尧均村方向,东侧为台玻厂,西侧为大众化肥厂。南北双向设六条机动车道,路面中间由绿化带分隔,道路两侧各设有自行车道及人行道,日间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靠在由北往南路面最右侧车道内,车头向南,车尾朝北。在半挂车车底尾部见被碰撞往右倒地的无号牌自行车,自行车车头向北,车尾朝南。

4.尸体位置。死者曹建亮躺卧在挂车车尾右侧,头向东,脚朝西,腹部被右后轮碾压。

5.车辆痕迹。(1)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见与无号牌自行车车尾及后轮的碰撞痕迹;(2)无号牌自行车车尾支架见有与桂AD3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相碰的痕迹,并附有少许红色油漆,自行车后轮呈V型断截。

6.路面痕迹。现场未见有其它相关痕迹。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

曹建亮,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驾驶人,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大忠桥镇和睦山村7组。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东公交尸检字(2018)第332号)证实曹建亮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06月12日14时45分许,韦一师驾驶桂AQ37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D310挂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大众化肥厂对出路段靠中心绿化带右数第三条车道内倒车时,车尾与由南往北逆向行驶,由曹建亮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碰撞后曹建亮被卷入车底碾压,造成曹建亮当场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18年6月12日14时50分,东莞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大众化肥厂对出路段,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10指挥室立即指令交警大队、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长黄淦波及事故副中队长张健聪带领事故民警陈志标、吴伯衡、曾建培于15时00分到达现场,发现一辆车号为桂AQ37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D310挂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右后轮压住一个人及一辆自行车。经医院部门救援人员现场证实该人已无生命迹象,最后确定事故造成自行车驾驶人死亡。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洪梅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司法、公安交警、安监、交通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正与涉事车方代表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货车驾驶人韦一师交通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货车驾驶人韦一师安全意识薄弱,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的所属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名下112台货运车辆均为挂靠,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未能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及签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安全会议记录,未对新入职司机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专职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使用制度及台账(普通货运公司按照公司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不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等。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洪梅镇“6·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建议对东莞市洪梅镇“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韦一师,作为桂AQ3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韦一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12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韦一师实施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名下112台货运车辆均为挂靠,对挂靠的车辆疏于管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及签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安全会议记录,未对新入职司机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专职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使用制度及台账(普通货运公司应按照公司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不健全,未真正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南宁市武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广西南宁雄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与事故有关的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洪梅镇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规范。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交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到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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