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07月24日10时38分许,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1公里+6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与在道路上施工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07月25日,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陈浩华任组长,虎门镇安全监管分局局长陈全志任常务副组长,虎门镇监察室副主任邓毅,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副大队长曾志棠任副组长,孙海东、何炯伦、陈自强、邓志强、何卫梅、梁树新、郭英东、何锦棠、朱俊丰、吴旭源、李砚森、郑壮武为成员的虎门镇“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0;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1B8005962;发动机号:B1024302;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401,该车注册日期:2012年0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1月31日。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东莞出发前往深圳,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1公里+600米路段(东莞市虎门镇)时发生交通事故。
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10568003900365314140(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商业险:10568003900430988594(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整。
经查,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该车2015年10月21日有一条非现场被查出的违法信息,违法行为于2016年1月12日已处理。2017年11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有两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别于2017年11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已处理。目前该车没有违法行为记录。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4年12月04日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471529号。
粤BW24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永强牌YQ9403GHY;车辆识别代码:LA99HRA3190YTS580;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公园路花果山大厦A座2305,该车注册日期:2010年01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目前该车没有违法行为记录。粤BW24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于2017年08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937800号。
2、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羊城牌YC5041CCQC3S,车辆识别代号:LYC1BB3147002219;发动机号:*700081;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502房, 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08年3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9月30日。该车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805072018440195021843(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目前该车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肇事驾驶员及伤者情况
1、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戚全高,男,198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陆埠村6组33号,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09日,联系电话: ,经交警部门现场对戚全高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戚全高体内无酒精含量。对戚全高进行尿液测试,对吗啡类、甲基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检测结果呈阴性。
经查,驾驶人戚全高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近三年来至今有4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共计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4次。目前没有违法未处理记录。
2、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爱明(事故中受伤),男,196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土地坡23号,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6年05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3日,联系电话: 。经交警部门现场对胡爱明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胡爱明体内无酒精含量。对胡爱明进行唾液测试,对吗啡类、甲基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检测结果呈阴性。经查,驾驶人胡爱明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近三年来没有违法未处理记录。
3、道路施工人员许福彪(乘坐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到施工现场,事故中当场死亡),男,1978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委会许屋挖村新村7巷5号,身份证号:441702197809133816,家属联系电话:15819120498。
4、道路施工人员伍尚礼(乘坐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到施工现场,事故中受伤),男, 1972年05月0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东县新洲镇东安村委会寨仔村1号,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三)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得出结论:该事故车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1)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2)半挂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得出结论:该事故车辆经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五)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1、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1月17该车通过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0;车辆识别代码: LGAG4DY31B8005962发动机号: B1024302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401。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注册日期:2012年0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1月31日。
2、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羊城牌YC5041CCQC3S,车辆识别代号:LYC1BB3147002219;发动机号:*700081;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502房, 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08年3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9月30日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经查,2018年7月24日10时38分,事发地点为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级高速公路,视线开阔,平直沥青路面。现场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1公里+600米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左侧是四条宽均为375厘米的行车主车道,右侧为宽280厘米的救援车道,沥青路面,路面有些湿。白天。南北向车道中间有水泥隔离带,应急车道右侧有水泥护墙。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车辆痕迹。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24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1)该车车头离地高43厘米至113厘米,由右往左从0厘米至74厘米处见有碰撞的痕迹,致使该处受力变形,并于该处见附着灰色的泥尘。(2)该车左侧车身离地高88厘米至220厘米,由前往后385厘米至410厘米处见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致使该处受力变形。(3)该车左侧车身离地154厘米至270厘米,由后往前520厘米至770厘米处见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尾有明显碰撞痕迹,(1)该车车尾离地高25厘米至98厘米,由左往右从98厘米至183厘米处见有明显的碰撞的痕迹,致使该处受力变形。(2)该车右后侧车身离地高80厘米至230厘米,由后往前从0厘米至190厘米处见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致使该处受力变形。并见该车右后轮爆胎。
4、人体痕迹: 死者许福彪头西脚东躺在由左往右第一条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下身穿蓝色裤子,上身穿橙黄相间的反光衣,并见死者头部附近有30CM*40CM大小血迹。
(七)涉事企业情况
1.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9093号,证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2010年09月1日起,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聘请戚全高为员工,驾驶货运车辆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安全奖+百分3提成,当月工资在每月20日左右结算。
该公司深圳总部名下共有57辆车辆,货运车辆53辆,非营运车辆4辆,车辆处于正常状态。已为上述正在营运的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无营运转非车辆, 无处于注销状态,无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无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车辆。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许福彪,男,1978年09月13日出生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委会许屋挖村新村7巷5号。经法医鉴定,许福彪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尸检报告编号:【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432)号。
2、胡爱明,男,196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土地坡23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法医鉴定,胡爱明达轻微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8)东公交技法活字第(701)号
3、当事人伍尚礼,男,1972年05月0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东县新洲镇东安村委会寨仔村1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法医鉴定,伍尚礼达轻微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8)东公交技法活字第(700)号。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50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07月24日10时38分许,驾驶人戚全高驾驶粤BAE6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甲车,牵引粤BW24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自广州往深圳方向在从左往右第三条车道上行驶,途经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1公里+600米路段时,甲车失控向左进入由左往右第一条车道的施工区域,甲车碰撞在此施工的施工人员许福彪,施工人员胡爱明、伍尚礼在奔跑避让甲车的过程中摔伤,其后甲车左侧车身碰撞停在该施工区域内施工单位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乙车,施工单位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该车由胡爱明驾驶到施工地点)车尾右侧,甲车往右偏车头右侧碰撞右侧护墙,造成施工人员许福彪当场死亡、施工人员伍尚礼、胡爱明两人受伤及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7月24日10时5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当事人电话报警,称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51公里+600米路段,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施工现场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10时53分,值班民警吴旭源、李砚森出警,于11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曾志棠副大队长,交管股长刘树祥赶赴现场指挥,会同广深路政、拯救拖车部门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12时4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许福彪的尸体仍在东莞市殡仪馆未火化。8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各方未向交警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事故其它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戚全高驾驶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单位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车辆(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未安装警示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制度、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费用使用制度、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动态监控的管理制度等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中看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较为齐全。事故发生后能立即派员协助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对受害者家属方的安抚工作。但该公司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聘用的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安全教育流于表面,过于形式,没有让安全驾驶的观念在司机中入心入脑,没有让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7.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刑事处罚建议(1人)
当事人戚全高驾驶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负有责任。戚全高目前正被关押在市第二看守所。
(二)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及制度,从安全规章制度中看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较为齐全。公司基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但据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管理制度》上显示,该公司没有完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深圳市嘉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完全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加强完善监督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车辆(粤A936GW号轻型厢式货车)未安装警示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州市晶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