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3月3日5时30分许,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余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安监局牵头,城口县监察局、城口县安监局、城口县交巡警大队、城口县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城口县龙田乡“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城口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车牌号:渝FZ7223,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车辆颜色: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陈光旭,登记住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友谊村9组,车辆识别代号:LSCBB23D9CG164412,发动机号:C61E020556,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1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该车的行驶证、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光旭,男,28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友谊村9组,准驾车型:C1,交通方式:驾驶渝FZ7223轻型普通货车。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二组(山坪至上厚安)陡坡处,该道路全长2.35公里,2014年3月动工修建,2014年12月完工,属于通组便道公路。事发陡坡路段全长105米,路面平均宽度3.2米,最大坡度31%,最小坡度25%,弯道半径19.1米,砂石路面,路面干燥,视线不良。道路南侧为悬崖,北侧是山崖。
(四)道路建设情况
2013年年底龙田乡党委书记谢帮清带领龙田乡班子成员和村社干部到龙田乡五里村二社召开社员会,村民向乡党委表达了修建龙田乡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级公路的意愿,并承诺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投工投劳、无偿提供土地,自行解决青苗和苗木补偿。谢帮清承诺乡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该道路由龙田乡五里村综合治理专干杨同举承包修建,全长2.35公里。资金来源为:村民自筹资金1.2万元用于青苗和苗木补偿及协调土地,龙田乡人民政府按照土路9万/公里,崖石路12万/公里,涵洞和内外挡墙另行计算的方式进行补助。该路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修建,2014年11月8日竣工。
(五)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事故路段无标志标线,无防撞护栏,该路段入口处有两块内容分别为“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人货混装”和“弯多路窄、谨慎驾驶”的警示标识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3日凌晨4时许,驾驶人陈光旭(男、28岁)驾驶渝FZ7223轻型普通货车搭乘陶永发、师仲连,在城口县复兴街道沱溪河陶永发租赁的猪场装上仔猪23头后,向龙田乡羊耳坝路段五里村方向行驶。当日5时30分许,陈光旭驾驶的渝FZ7223车行驶至龙田乡五里村2组一陡坡弯道路段(俗称石坊岩)时,因驾驶员陈光旭操作不当,使车辆后滑至道路右侧外37米高的山崖下,造成陈光旭、陶永发、师仲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田乡政府、城口县交巡警大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城口县政府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目前,死者已全部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死者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别 | 伤亡情况 | 住址 |
陈光旭 | 男 | 死亡 | 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友谊村9组 |
陶永发 | 男 | 死亡 | 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村3组86号 |
师仲连 | 女 | 死亡 | 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村3组86号 |
四、相关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
(一)龙田乡五里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2012年6月,龙田乡五里村综合治理专干杨同举被任命为龙田乡五里村村级安监管理人员,负责龙田乡五里村的安全管理工作。2014年5月21日,杨同举被龙田乡人民政府任命为龙田乡五里村村级安监管理人员。2016年1月21日,杨同举被龙田乡人民政府任命为龙田乡五里村安全协管员。其具体职责为:“掌握本村各类安全领域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和整理上报乡安监办,跟踪协助所在乡镇安监办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
2013年年底,杨同举向龙田乡党委、龙田乡人民政府争取修建龙田乡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级公路。龙田乡党委通过召开院坝会等方式听取了五里村2社村民的意见后,为回应村民请求及考虑今后发展需要,决定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修建该路。该路段于2014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14年11月8日竣工,由杨同举承包修建。在修建过程中,杨同举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致使事故发生路段未安装有效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
2015年2月28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安委发〔2015〕3号),规定:“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乡道以上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隐患整治”。收到该文件后,龙田乡人民政府安排各村将排查的安全隐患上报到乡安监办,杨同举作为龙田乡五里村村级安监管理人员、村综合治理专干及龙田乡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级公路的修建人,未对该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上报,导致龙田乡人民政府未对事故发生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二)龙田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
1.龙田乡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
2013年年底,经龙田乡党委书记谢帮清、龙田乡人民政府乡长王定辉同意,由杨同举承包修建龙田乡五里村2社山坪至上厚安村级便道路。该路段于2014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14年11月8日竣工。2014年12月18日,龙田乡人民政府向杨同举预支付了15万元建设资金。
2015年2月12日,龙田乡人民政府向杨同举支付了20.4012万元建设资金。
2015年2月28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安委发〔2015〕3号),规定:“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乡道以上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隐患整治”。收到该文件后,龙田乡人民政府要求各村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乡安监办。针对各村上报的安全隐患,龙田乡乡长王定辉带队到实地进行了踏勘。由于龙田乡五里村村级安监管理人员杨同举未将该事故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上报,乡安监办、乡交安办未对该事故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
2015年8月13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城府办发〔2015〕186号),文件规定:“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中共城口县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城委发〔2015〕3号)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以及乡村道路的养护、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履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的职责”。收到该文件后,龙田乡于2015年9月成立了2个交通安全劝导站,强化了责任体系落实,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2.龙田乡党委、龙田乡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
2016年1月13日,城口县龙田乡委员会印发《中共龙田乡委员会龙田乡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的通知》(龙田委发〔2016〕9号)文件明确:党委书记谢帮清对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王定辉负责乡政府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乡安全生产工在,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委员副乡长彭浪屿对全乡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负责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城建城乡建设(建筑安全)、烟花爆竹经营、消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重点工程项目、施工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监办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乡安监办、城建办、食药监所负责所涉领域日常安全生产业务工作;乡政府内设办公室和站所对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及安排的中心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所有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范围(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安监办负责落实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负责督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各驻村干部对所驻村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村四职干部对本行政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经查,龙田乡党委书记谢帮清经常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支持政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能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工作。但其对农村道路管理的安全意识不到位。
龙田乡乡长王定辉担任龙田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了安委会;能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履行了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的职责。但其对农村道路管理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及隐患排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分管安监办、交安办、建管办的副乡长彭浪屿能够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并安排部署和亲自参与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但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及隐患排查督促不力。
龙田乡安监办、交安办主任甘在平虽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安排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时主要依靠村级进行上报,导致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标志设置不到位。
3.龙田乡派出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情况。
经查,龙田乡派出所履行了道路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职责。由于事故发生路段未列入《城口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出所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城公安发〔2014〕8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该路段不属于龙田乡派出所监管范围,龙田乡派出所对事故发生路段未进行日常监管。
4.城口县交安办履行综合监管责任的情况。
经查,城口县政府交安办设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履行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路面勤务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常态联合执法检查的职能职责。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光旭驾驶机动车在陡坡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016年3月24日,城口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城公交认字〔2016〕第00005号)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陈光旭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陶永发无责任;师仲连无责任。
(二)间接原因
龙田乡五里村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为龙田乡五里村综合治理专干杨同举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城口县龙田乡“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陈光旭驾驶机动车在陡坡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龙田乡五里村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人员
陈光旭,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陡坡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直接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杨同举,男,汉族,1962年4月生,重庆市城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住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1组,现任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综合治理专干、村安全协管员。1984年3月至1988年8月在四川省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任村主任;1988年8月至1991年3月在四川省城口县原箭竹乡任计生专干;1991年3月至1995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县高燕乡任计生专干;1995年9月至2008年6月在外务工;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在家待业;2009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任计生助理员;2013年12月至今在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任村委委员、村综治专干(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任村级安监管理人员;2016年1月至今,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任村安全协管员)。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综合治理专干、村级安监管理人员杨同举作为该条道路的修建组织者,对该条道路应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排查上报,不正确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龙田乡3.3较大交通事故发生,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杨同举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鉴于其无职可撤,故建议给予杨同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建议由县监察局给予约谈处理的人员
1.谢帮清,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地税局宿舍。1984年6月至1987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县修齐乡财政所任工作人员;1987年9月至1990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县修齐区财政所任工作人员;1990年9月至1995年9月在四川省城口县岚天乡财政所任所长;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在重庆市城口县岚天乡任乡长;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在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任镇长;1999年7月至2004年9月在重庆市城口县石坊乡任党委书记;2004年9月至2009年8月在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任党委书记;2009年8月至今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任党委书记。谢帮清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农村道路安全重视不够,故建议对谢帮清予以约谈。
2.王定辉,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重庆市城口县高望区公所任文书;1999年12月至2008年9月在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任副乡长;2008年9月至2011年3月在重庆市城口县咸宜乡任乡长;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在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任镇长;2013年5月至今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任乡长。王定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故建议对王定辉予以约谈。
3.彭浪屿,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后南街检察院宿舍2单元2-1。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辽宁省义县81200部队服兵役;1999年12月至2011年11月在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人民政府任团委书记、安监办主任、党政办主任、人大办主任;2011年11月至今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党任委委员、副乡长、武装部长。彭浪屿作为龙田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分管安监办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故建议对彭浪屿予以约谈。
4.甘在平,男,汉族,1962年3月生,重庆市城口县人,高中文化程度,1986年5月加入中共共产党,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国税局宿舍。199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人民政府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2009年4月至今在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任安监办主任。甘在平作为龙田乡人民政府安监办主任,不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龙田乡3.3较大交通事故发生,故建议对甘在平予以约谈。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城口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坚守“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与安全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行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强化依法治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县公安局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究力度。县交委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建设及管理的检查指导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对辖区内村级道路的安全监管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交通标志、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要严格执行道路竣(交)工验收规定,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认真研究和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消除,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建设,强力推进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通行条件。
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
“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