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25日14时45分左右,在国道319线2234+950米(涪陵区乌江大桥往白涛方向)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涪陵区监察局、涪陵区安监局、涪陵区公安局、涪陵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涪陵区‘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涪陵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渝G8Q208:中文品牌:北京现代牌BH7167TAV,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况小龙,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43号4幢3单元2-1,车辆识别代号:LBEADAFC1GX037573, 发动机号:GB387271,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PDAA201650030000029785。
2..鲁E72502:中文品牌:北奔牌ND1253B56J,车辆类型: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六干桥北,车辆识别代号:LBZF46JB3BA048280, 发动机号:1611K215997,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1月31日。保险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0216370506000332000722。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况小龙,男,47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43号4幢3单元4-2,准驾车型:C1E,档案编号:500600209127,2009年3月31日取得E证,2014年10月14日增驾C1,实习期2015年10月14日止,交通方式:驾驶渝G8Q208小型轿车。
2.韩保民,男,49岁,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83号17号楼1单元401室,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三门子村2组,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70500044703,1985年10月26日取得A2证,交通方式:驾驶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
(三)事故路段情况
道路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9线2234km+950m处(涪陵区),道路呈东西走向,弯道两端均设置有急弯警示标志;东往涪陵城方向,西往白涛镇方向,由东向西为右转急弯,由西往东为左转急弯,道路南侧为乌江,北侧是山体。双向两车道,同方向有一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实线,道路全宽10.2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5日14时45分左右,况小龙驾驶渝G8Q208小型轿车搭载翁庆荣、何鸣、秦沫、吴西平沿国道319线往涪陵城区方向行驶,当轿车行驶至涪陵国道319线2234km+950m处时,渝G8Q208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与对向行驶的韩保民驾驶的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造成况小龙、翁庆荣、何鸣3人当场死亡;秦沫、吴西平2人经涪陵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涪陵区政府及安监、公安、消防等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3名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2名伤员送往涪陵区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开展,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伤亡情况 | 住址 |
况小龙 | 男 | 事故中当场死亡 | 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43号4幢3单元4-2 |
何 鸣 | 男 | 事故中当场死亡 | 重庆市江北区翠海郎园4号27-2 |
翁庆荣 | 男 | 事故中当场死亡 | 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8号 |
秦 沫 | 女 |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7号1幢4单元10-1 |
吴西平 | 男 |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望江路99号5-4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况小龙驾驶渝G8Q208小型轿车在沿国道319线往涪陵城区方向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当行驶至涪陵国道319线2234km+95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与对向行驶的韩保民驾驶的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渝公交认字〔2016〕第00134号)认定:驾驶人况小龙驾驶渝G8Q208小型轿车在设置有“向左急弯路”警告标志和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实线分道线的路段,以59km/h的速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渝G8Q208小型轿车与对向行驶、韩保民驾驶的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碰撞,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韩保民驾驶的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在设置有“向右急弯路”警告标志的弯道路段,以54km/h的速度在弯道内行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工程运输二公司西南项目部(以下简称西南项目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鲁E72502车辆发生事故时,西南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查,西南项目部安全员刘博文2016年8月4日离开西南项目部回山东东营,至本次事故发生时,公司没有再派安全员到西南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司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发现和制止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未对派出员工韩保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查,2016年5月10日黄河钻井总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技能提高培训班档案》中没有韩保民姓名;2016年5月17日《设备管理培训班档案》未见韩保民姓名;2016年8月8日《雨季安全教育培训班档案》中注明韩保民在四川值班,也未参加培训;涪陵西南项目部也未提交韩保民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资料。
(3)韩保民驾驶鲁E72502货车在弯道路段超速行驶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查,韩保民驾驶鲁E72502货车在弯道路段以54km/h的速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的规定;也违反《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工程运输二公司违章处理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规定:“4.规定要求4.1.5第9项车辆超速50%以上”。
2.事发地段旁存在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地段(涪陵往白涛方向)紧临公路右侧车道有一块形状不规则的区域,宽约7.6米,该处停放一辆逆向停放的半挂大货车。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超速行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况小龙,渝G8Q208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沿国道319线往涪陵城区方向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当行驶至涪陵国道319线2234km+95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与对向行驶的韩保民驾驶的鲁E72502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导致事故发生,况小龙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人员
1.杨胜富,男,汉族,1972年9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副大队长。作为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分管勤务的领导,明知该事故路段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未有效督促巡查民警按惯及时消除,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由涪陵区监察局责成区交巡警支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范炯,男,汉族,1958年8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民警。作为涪陵区交巡警支队荔枝勤务大队具体负责事故路段巡查勤务的民警,未及时有效按习惯例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履行路检路查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涪陵区监察局责成区交巡警支队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工程运输二公司西南项目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针对西南项目部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对派出员工韩保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韩保民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张文志,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工程运输二公司西南项目部项目经理,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张文志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其它处理建议
对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工程运输二公司西南项目部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重庆市安监局备案。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涪陵区“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车辆的管理,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要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涪陵区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路检路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升道路巡查整治安全隐患效果。
(四)涪陵区政府应当将事故点纳入重点整治范围,督促相关部门消除隐患,涪陵区政府安全委员会应将此路段纳入隐患挂牌整治范围,并和2017年年终考核挂钩。
涪陵区“8·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