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镇“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0日,在东莞市清溪镇发生一宗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车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清溪安监分局、清溪镇监察室、清溪镇总工会、清溪公安分局、清溪交通分局、清溪司法分局、清溪政法办和清溪交警大队组成的清溪镇“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龙华新区区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重型普通货车
(1)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情况。品牌型号:解放牌 ,车辆识别代码: ,注册日期:2017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100-106号1601-1606房。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500kg,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事发时,该车载有货物(渣土),总质量597500KG,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超过核定载质量187.05%。该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5月25日。
经查,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4条,违法记录已处理,其中有交通事故记录1条,交通事故记录目前正在处理中。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情况。品牌型号:台嘉牌,车辆识别代码: ,电动机号: ,所有人:蒋开远,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长岭村9组10号。事故发生时,该电动车搭载乘客李冬兰从清溪三星往大埔方向行驶。经查,该车近3年没有违法和事故记录也没有购买保险。
2、驾驶员情况
(1)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情况:麦国烨,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桂圩镇岗罗村委罗田村12号,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0月18号,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无从业资格。
经查,近三年,麦国烨历史事故记录1条目前正在处理中和违法信息记录4条违法记录已处理。经交警部门在现场进行酒精浓度测试并抽取麦国烨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送检的麦国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情况:蒋开远,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长岭村9组10号,身份证号: ,无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近三年,蒋开远无历史事故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送检的蒋开远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100-106号1601-1606房,现搬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港深时代4楼(1970科技小镇)。法定代表人陈细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该公司2017年6月12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562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
(三)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治超〔2017〕9号)和《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交函〔2018〕158号)等文件要求,交通部门负责:对行驶公路涉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开具称重磅单和卸载单,监督经确认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卸载转运直至消除违法行为,对拒不消除违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交警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卸货场接受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称重磅单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从严查处和打击抗法行为。
1月20日20时00分,麦国烨受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派遣,驾驶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深圳市龙岗运泥到惠州市惠阳卸泥;22时00分,途经东莞市清溪镇S358省道葵湖信号灯路段发生事故。该路段非我镇经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流动治超路段。同时,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肇事车辆当天运输货单、结算单。通过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了解到源头单位的详细地址,后续事故调查组办案人员根据提供的地址,用移动电话开启导航并找到源头单位,源头单位是属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51号,企业名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现场位于S358线东莞市清溪镇葵湖信号灯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北往香元埔,南往葵湖方向,混合道路,车道宽均为1400cm,没有设标志标线,水泥路面,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2、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
(1)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保险杠、大灯局部见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右前轮胎有碾压人体的痕迹并且留有红色血迹。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各部损毁严重,左后尾部损坏变形,前盖损坏脱落,前左部灯损缺,左车身前往后局部变形见有磨痕。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公安交警部门抽取麦国烨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酒后驾驶。
(六)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乘客。死者李冬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客,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长岭村9组10号,身份证号: 。经法医检验,证实李冬兰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伤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受伤,为电动车驾驶员。伤者蒋开远,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长岭村9组10号,身份证号: ,经东莞清溪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微伤。
3、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7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20日22时许,麦国烨驾驶粤BDT45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葵湖村往埔星路方向超载行驶,途经东莞市清溪镇葵湖信号灯路段右转弯往大埔方向行驶时,遇同方向行驶由蒋开远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承载李冬兰),在此过程中,麦国烨所驾驶车车头右角与蒋车车尾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李冬兰当场死亡、蒋开远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月20日22时43分,清溪交警大队接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清溪镇S358线葵湖信号灯路段,一辆泥头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大队教导员陈柏坚、副中队长黄灿坤带领值班民警张悦斌、胡国帅于22时46分出警,于23时03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23时5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暂扣事故车辆2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治和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伤者蒋开远受伤轻微,经检查无大碍,不需要住院治疗。死者李冬兰已经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麦国烨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时,安全意识不够,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粤BDT458重型自卸货车的所属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等。
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等。
3、镇交通分局及镇交警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管理执行机关,2018年第一季度,围绕春运工作重点,分局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第一季度,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开展25次联合治超和蓝天保卫战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治超执法人员450人次,查处货车违法案件111宗,罚款金额204000元。其中货车超载30%以下案件6宗,各罚款500元,驾驶员扣3分;货车超载30%以上案件91宗,各罚款2000元,驾驶员扣6分;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14宗,共罚款19000元。分局日常巡查查处其他违法案件48宗,共罚款67300元。另外,春运期间,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检查车辆398辆,有效预防发生各类交通违法案件。
2018年镇交警大队第一季度围绕春运工作重点,交警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第一季度,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每天持续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治超执法人员3168人次,查处货车违法案件135宗,其中货车超载30%一下案件2宗,各罚款500元,驾驶员扣3分;货车超载30%以上案件97宗,各罚款2000元,驾驶员扣6分;另外第一季度,交警部门查扣其他汽车515辆次、查扣摩托车190辆次、查处其他违法行为6574宗,有效预防发生各类交通违法案件。
镇交通分局开展多方位宣传攻势,不断扩大宣传文化阵地,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是与镇车站、公汽、公的3家企业签订《2018年度清溪镇春运安全生产责任书》,与118家企业签署《2018年度清溪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分局组织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召开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了市镇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先后制作并在全镇各公共场所悬挂安全专题横幅20余条;四是结合防灾减灾、路政宣传月等契机,组织执法人员在人流密集的车站、货运站场等派发安全生产宣传单张120余份,服务咨询群众120余人次;五是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微信群,及时传达、学习市、镇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六是协调镇新闻媒体刊发新闻12篇;七是通过分局自有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发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各类交通安全知识,并曝光典型违法行为,警示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为我镇交通运输行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今年以来,分局微信公众号共推送消息38期,简讯58条;八是在省道358、县道886的6个主要路口树立6个F型宣传牌,对外公告严禁超限超载警示,公示举报电话,有效预防超载超限车辆进入我镇,维护我镇畅通安全的交通运输环境。
镇交警大队切实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整治,一是采取路面设卡检查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清凤路、北环路、清樟路、桃源路等主要路段的管控,严查严处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二是设置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货车超载超限行为,并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处;三是联合镇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深入辖区重点货运企业上门检查,督促其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管理制度;四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到货运企业上交通安全课、与货运企业司机面对面教育、发放整改通知书、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高货运企业负责人和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是镇交警大队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重视,严查严管,决不放松,全力消除货运车辆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1•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清溪镇“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麦国烨,粤BDT45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麦国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其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教育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建议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源头单位,其公司未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等。建议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蒋开远,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间接导致事故发生,事故中负有责任。东莞市清溪交警大队已对蒋天远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暂时暂扣,也责令其驾驶员停止驾驶超标的电动车行为,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未对其电动车驾驶人追究责任。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清溪镇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镇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镇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镇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四)其他内容
清溪镇“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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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