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超车伤人事故
一、发生事故的时间:2000年8月1日6时40分
二、事故类别: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经过:
某单位驾驶员王某驾驶一中巴车执行兰州至九寨沟的旅游运输任务。车辆行至南文路75km(弯道)处,违章超车与对面驶来的亚星大客车相刮,亚星大客车驶出路面,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1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伤亡及经济损失:
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6807.51元。
五、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章超车造成的,无视交通法规,严重违反超车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为避免事故重复发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召开职工大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教育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遵章守规。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王某负全部责任,经研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王某大会做检查;
2、停车学习1个月;
3、扣发1个月奖金。
按语:超车是一种常见的交通现象,指同一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从左侧超越前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实际驾驶过程中,超车存在很多习惯性的违章。如超车前不鸣喇叭、不开左转的灯的;超过以后不开右转向灯、不给后车留有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从车辆右侧超车、越线超车的等,如果这些习惯性的违章不加以制止,那么不仅自己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易诱发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这里有一个概念应当说明:上述法条当中“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实际上就是《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中指的“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推荐了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后车时速多少,就与前车保持多少米的距离,例如:40公里时速就与前车至少保持40米距离;80公里的时速就与前车至少保持80米距离,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