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炼化“2003.2.7”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3年2月7日16时12分,大庆炼化公司聚合物厂综合加工车间班长、叉车驾驶员李艳春(男,28岁)驾驶黑龙江06厂内2604号叉车,从车库提车向后倒车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倒车速度过快,加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车从35厘米高、7米宽的物料平台上摔落到地面,驾驶员李艳春从车上摔下,又被惯性继续向后行驶的叉车推到路对面的路缘石上,头部被叉车的配重铁与路缘石撞击、挤压,受重伤,送往大庆龙南医院,经过两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大庆炼化公司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也派人员于2月8日赶赴大庆炼化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伤害生产责任亡人事故。
(一)直接原因
李艳春安全意识淡薄,倒车速度过快,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失去控制;也没有按规定佩带安全帽。
(二)间接原因
1、聚合物厂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够,虽然经过了特殊工种培训合格,但上岗前车间没有认真地考核和进行上岗教育,对职工没有按规定佩带安全帽的违章行为没能及时发现,路面有冰也没有及时进行清理;
2、聚合物厂对叉车发动机盖没有固定设施、导致发动机盖和车座可以一起向后翻下这一设计上的缺陷没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3、作业环境场所不符合本质安全要求,操作平台无围栏等附属安全设施。
三、责任者处理
根据中油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和《大庆炼化公司责任事故处罚标准》,大庆炼化公司结合事故调查组意见,对聚合物厂“2.7” 车辆伤害生产责任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
1、李艳春,大庆炼化公司聚合物厂综合加工车间班长、叉车驾驶员,在执行特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思想麻痹、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李家良,综合加工车间装置安全员,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2000元;
3、李朔新、李秀秋,综合加工车间装置设备员,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间接设备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
4、朱建华,综合加工车间装置副主任,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1500元;
5、姚树军,综合加工车间装置主任,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6、李宏宇,聚合物厂安全员,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2000元;
7、李顺培,聚合物厂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够,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3000元;
8、刘锡明,聚合物厂主管设备副厂长,对设备在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不能及时发现,管理不到位,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3000元;
9、任秋实,聚合物厂安全监督,对安全工作监督力度不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3000元;
10、佘庆忠聚合物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年度风险抵押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