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4·23”重大交通事故

  2004年4月23日21时40分,某运输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驾驶员牛某驾驶新J·08100号液化气槽车行驶至312国道4197公里加600米处,与阿某(新疆兵团12师农工)驾驶的新A·13020号东方红牌拖拉机旁边的人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随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文某驾驶的新A·45525号本田小轿车又与新J·08100号液化气车发生碰撞,本田车内2人受轻伤。
  一、事故经过

  乌鲁木齐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74号,具有道路货运、危险品运输、油品和液化气涉外运输资质及250吨液化气储备能力。主要从事液化气、凝析油运输。

  2004年4月23日21时,车队调度叶某电话安排牛某(驾龄18年)前往克拉玛依石化厂装石油液化气,未对牛某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21时17分,牛某驾驶新J·08100号斯太尔液化气槽车由乌鲁木齐市出发。

  21时40分,当行至国道312线(双行四车道,带隔离带)4197公里加600米处时(车辆时速71公里),天已全黑,刮大风下小雨,牛某发现前方阿某驾驶的新A·13020东方红牌拖拉机占道横停在路中央(没设路障)时,采取紧急制动、向左打方向,车辆驶向一级公路隔离带通道,与拖拉机旁边的人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遇难者和受伤人员均系阿某同事。阿某驾驶的拖拉机拖斗超高、超宽装满麦草,因转弯太急,加之风大,拖斗翻在公路上。他请来同事帮助扶正拖斗和装掉落在公路上的麦草,就在麦草重新装好后,几名装车人见液化气槽车亮着灯光驶来,慌乱中跑向公路隔离带通道)。事故发生后,牛某在报警和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

  22时30分左右,交警正在勘察事故现场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文某(酒后神志不清)驾驶新A·45525号本田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临近事发现场,躲避不及,撞到液化气车与罐车支架部位,文某和乘车人吴某受轻伤,本田小轿车左前角受损。

  这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一是阿某年仅16岁,无照(证)驾驶;二是阿某驾驶拖拉机占道,堵塞了牛某的正常行驶路线;三是阿某在公路上停车后,未开启任何灯光和设置路障等警示标志;四是在夜间、风天、雨天的特殊气象条件下,牛某时速超过20公里;五是文某酒后违章驾车,超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牛某行车中遇到路线被占后,表现的不够冷静,采取的紧急避险方法不当。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同时,往左打方向避险(驶入双向四车道隔离带)导致事发。当时,如果牛某遇事不慌,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不是向左而是向右打方向可以紧靠路肩通过。

  (三)管理原因

  1、安全管理上存在死角,没有认真落实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制度。牛某出车前,车队调度没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三交待”,也没有在“保一趟车平安”签字本上签名。

  2、夜间行车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为专业化运输公司,单位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应急防范措施。而乌鲁木齐分公司在对驾驶员进行应急防范措施教育方面存在空缺,没有真正使广大驾驶员了解和熟练掌握在复杂气象条件下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

  3、没有严格执行该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严禁在夜间、大雾、强风、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行车。遇有生产特殊情况必须行车时,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行车措施…… ”。调度人员用电话派遣牛某赴克拉玛依执行运输任务时,没有执行相关规定,充分反映出“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在部分人员的思想意识上还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