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盾构工程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8月20日上午,某盾构工程正在进行的围护桩(冲孔桩)施工过程,三名工人(此处简称A、B、C)在一个桩位进行桩护筒埋设的土方开挖。在开挖前,工人A将桩机冲击锤提升悬挂在两米左右的半空中,并将桩机制动锁锁住。其后工人B下到冲击锤下方的桩孔内进行开挖土坑,工人A在土坑旁边防护,工人C离开桩机到旁边休息。
13:00左右,在工人B挖土过程中,桩机制动锁失效滑动,致使桩锤突然落下,轧住了工人B的胯部,工人A发现此情况,立即启动桩机,将冲击锤升起,并与工人C一起将伤者抬到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项目部报告了有关情况,项目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18:00左右,院方告知伤者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查发现:
1)死者与桩机司机均属于新进场工人(8月18日进场,8月20日即发生事故);
2)项目部将围护结构工程进行了分包,分包之前未将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分包合同上报监理、业主备案;
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没有将事故的情况报告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原因:
1)桩机司机违章操作,在桩护筒施工阶段未将冲击锤置于桩护筒之外地面;
2)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起的冲击锤下方作业;
3)桩机制动锁失灵,致使冲击锤滑落下来,击中下方作业人员。
间接原因:
施工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存在漏洞;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从大量的事故经验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违章作业引起的。该事故再次说明必须扎扎实实的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告知受教育对象其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避免受到伤害的措施,重点应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应急处理要求等的教育。所有安全教育活动都应该建档登记。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安全管理无小事,管理过程中绝对不能抓大放小,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发现隐患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3)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的漏报、缓报、瞒报、谎报都会给事故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事故抢险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