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用品厂“6·2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公明镇XX运动用品厂是一家台资企业。2003年6月29日凌晨3时,该企业员工张XX(男,21岁,广西XX县人,2003年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栽料工)和左XX到仓库找料,他们要找的料在仓库堆放的情况是货架一边堆放钢管高度为0.8m,另一边堆放钢管高度为1.8m ,左XX发现要找的料是在高处且是两捆合在一起的,因为行车吊不起两捆料,于是左XX用钳子剪开高处的两捆料的钢丝以便于吊动其中的一捆,而此时张XX站在货架的正中,准备起吊钢管。货架由于受力不平衡,货架发生倾斜,往张XX身上压过来,压伤张XX胸部,经公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评述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自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明镇XX运动用品厂发生的物体打击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主要由于管理欠缺和作业环境不良导致。而类似于这样的事故在整个深圳市乃至全国已是屡见不鲜。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对于企业的基本要求要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企业领导要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安全管理理论和知识,培养自己的安全意识。对员工要求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另外设备和作业环境都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比如我们这里的案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仓库货架的设计存在缺陷,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没有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货架违章堆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对于这起事故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奉劝各位职工要珍惜生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