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7日14时55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新联入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行人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37B007783,注册日期:2007年9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利志昌,行驶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潭镇环城北路67号富强汽车修理厂,该车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8700kg,核定载质量没有,粤S137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大力士,车辆识别代号:LGSJ1212X20003014,没有提供该挂车的有效证件,事发时实际载货总量为50750kg,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公安网查询,没有查询到该车载重量的数据。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往厚街镇方向行驶,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3人。

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744190000418320(强制险)。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0次事故记录,4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3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3次,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二)驾驶员情况

1、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李党成,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二队73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3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9日,准驾车型:A1A2E,状态:正常。职业:个体户,李党成平时作为司机自己接单帮客户拉货。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李党成驾驶一辆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挖土机从虎门镇新湾社区回大朗镇,挖土机属黄汉宁私人所有,当天黄汉宁电话联系李党成,要求李党成将挖土机从虎门运回大朗,运费为1600元。

(三)事故车辆其他情况

该车登记私人名下,车辆所有人:利志昌,男,汉族,1979年7月19号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桥头村三队340号,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名下登记营运货车9辆。2016年7月,利志昌口头协议将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以人民币八万六千元打包转让给李党成,车辆没有过户手续。

(四)检验鉴定情况

2018年7月7日16时,李党成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尿液毒检呈阴性。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7月7日14时55分许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虎门,北往厚街,平直的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R380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

4、车辆痕迹:粤R380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车头右前轮有与行人腿部碾压痕迹。

5、路面痕迹:粤R380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距道路左侧280厘米,左后轮距道路左侧290厘米。粤S1375号挂车左后轮距左侧340厘米,现场路面见有一条人体磨痕起点距道路左侧580厘米,起点距血迹长度为2106厘米。

(六)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粤R380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钟金广,行人,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巫溪县田坝乡上鹿村7组,身份证号:512228194806256353。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385)号证实,钟金广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7日12时许,当事人李党成驾驶一辆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挖土机从虎门新湾社区回大朗镇,14时55分,行驶至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新联入口路段,与行人钟金广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钟金广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7月7日15时00分,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新联入口路段,一辆牵引车与一名行人身体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于2018年7月7日15时20分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2018年7月7日15时50分现场勘查结束,在现场交通恢复后撤离现场。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3、善后处理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大队长李儆觉、事故中队队长陈建华带领民警陈健民、冯柏南于15时20分到达现场后,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做好伤者钟金广的救治工作。现交警部门正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驾驶人李党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当事人钟金广横过道路时没有注意观察避让来往车辆。

(二)间接原因:驾驶人李党成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该分局强化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以及GPS监管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检查货运企业78家次,检查货运车辆348辆次,查处货运车车辆案件107宗,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2处,发出整改通知书22份,有效完成整改16宗。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该大队2018年上半年以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来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在此期间共查处了交通违法行为40122宗,暂扣机动车7782辆,查处货车超载291宗,车辆违停28410宗。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李党成,作为粤R38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上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党成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利志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给李党成。建议由发证机关清远市交通局收回发给利志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对利志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李党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建议由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李党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钟金广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钟金广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运输企业和货动源头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