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31日,东莞市大朗镇发生一宗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0万元。

该事故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第六条。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组成的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情况。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5251Z22E8M3JSQ,车辆识别代码:LZ5W2BD4XBB902211,注册日期:2011年5月19日,于2013年12月27日转回湖南,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5月19日,登记所有人蒋国雄(男,     人,  岁),实际支配和管理人欧志军(男,     人,   岁,蒋国雄的女婿)。该车2018年2月8日在湖南省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湘交运管衡字430423002616号。该车核定载质量9000kg,事发时未载货。该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单号:PDDG201744011728000704,商业险保单号:PDDG201744011728000705,有效期至2018年5月9日。经查,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2年有1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电动自行车情况。品牌型号:愉途牌,车辆电动机号:LP250W48V150700922,车架号:190021527100532,实际支配人廖长久,住址:                          。

2、驾驶员情况

(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情况。欧志军,男,户籍住址:                            ,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19号,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限至2019年06月26日),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欧志军无历史事故记录,无违法信息记录。

(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情况。廖长久,男,户籍住址:                            ,身份证号:                    。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现场位于S357省道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台冠起重机厂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间设有水泥分隔护栏,双向六车道,东西两侧设有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东往台冠起重机厂,南往黄江镇,北往寮步镇,水泥路面,干燥。该路段限速60KM/H。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18年3月31日8时4分,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车头见有碰撞痕,右前轮有辗压痕,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尾见有辗压痕。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经交警部门在现场对欧志军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2、车速司法鉴定。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检验,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2.6km/h。

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右前雾灯、左后转向灯、后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未发现改装痕迹。

(六)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伤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张冬香,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住址:                             ,系电动自行车乘客。经公安交警部门法医检验,证实张冬香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伤者廖长久,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住址:                             ,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事发后在大朗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现伤愈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31日8时4分许,欧志军驾驶湘DA4481号华菱之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黄江镇往寮步镇方向沿S357省道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台冠起重机厂路段时,右转弯行驶过程中,车头右侧与廖长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客张冬香)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冬香和廖长久受伤。8时40分,大朗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证实张冬香当场死亡,并对廖长久进行救治。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2018年3月31日8时8分,大朗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台冠起重机厂路段,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一人死亡及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8时12分,大队长梁伟雄、副中队长叶伟勋带领值班民警张远强、刘经纬立即赶赴现场,8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8时55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张冬香于2018年4月4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欧志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上路通行及驶入、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欧志军安全意识薄弱,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该大队2018年第一季度以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来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在此期间共查处了交通违法行为17872宗,暂扣机动车2504辆,查处货车超载41宗,车辆违停4459宗。

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该分局强化对货运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货运企业3个100%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以及GPS监管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共检查物流园区4个次,检查货运企业60家次,检查货运车辆200辆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2处,发出整改通知书12份,有效完成整改12宗。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欧志军,作为湘DA44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上路通行及驶入、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欧志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朗镇政府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