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3日18时45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辆超载重型自卸货车与一名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3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组长,长安镇监察室、安监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人力资源分局、交警大队、社保分局、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1·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TVG306L,车辆识别代码:LZFF31R66GD560880,注册日期:2016年12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2.车辆购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辆购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5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日。
3.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人数为2人,核定载质量为16020kg,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4850kg。事故后经过磅该车总重为60040kg,实际载货质量为45190kg,超载182.1%。
4.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功能有效,灯光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截至2018年3月12日,粤BEH10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近两年共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2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14次,年审至2018-12-31,有1条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6.无拼装、改装嫌疑。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玮达,男,汉族,39岁,1978年8月5日出生,广西玉林市人,现居住在深圳市公明楼村楼明路5号。
2017年8月入职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名司机,持B1B2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2014年6月16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2016年至今共有7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7次,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经交警部门抽取林玮达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三)涉事单位情况
1.车辆所属单位: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3598239352,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华美路华美产业园华美大厦705,法定代表人:陈武章, 成立日期:2016年01月08日。
于2016年6月24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3711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兴邦公司委托深圳市金雅迅科技有限公司安装所属车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上线情况正常。
2.货物所属单位: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17号8楼,法定代表人:安高建,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8日。
于2017年3月21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782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8年9月11日。
于2018年1月2日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187504),有效期至2023年1月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8年1月,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达公司”)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深圳市货运交通组织调整相关高速收费站及配套设施工程第一合同段罗田收费站-土石方开挖、运输工程”。该工程约有90万立方米的土石方,约40万立方米用于工地回填,剩余的土石方向外运输。华成达公司利用货运行业的微信群发布相关运输需求,其他运输公司根据消息派车前往。涉事的粤BEH101重型自卸货车便是1月23日前往上述工地装载余泥渣土的货车之一。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18时45分,晴天,夜晚,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路段,事故路段为水泥路面,地面干燥,道路平直,路面完好,呈西南走向,道路双向十二车道,由东往西走向,单向路宽19.8米,由西往东走向,单向路宽17.3米,限速50公里每小时及有人行横道线、中间设有绿化隔离带、无减速带,事故路段道路两侧均无车辆停放。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货运车辆运行状态,载客载货情况。林玮达驾驶装载余泥渣土的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无载人,沿振安路由深圳往虎门方向行驶至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事故。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入路口时对应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路口西侧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为黄灯亮时,粤BEH101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南左驾行驶并越过路口东侧停止线进入路口可以成立。
4.对现场碰撞痕迹鉴定:车头与行人发生碰撞,右前侧灰尘脱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23日下午,粤BEH101重型自卸货车根据公司委派在上述工程工地装载余泥渣土。18时许,林玮达驾驶皮卡车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大高速附近接班,独自驾驶装载好整车余泥渣土的粤BEH101重型自卸货车前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步步高工厂后方海边倾卸。
18时45分,林玮达驾驶货车由深圳往虎门方向行驶至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行人喻志明突然由西往东跑步横过马路,粤BEH101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喻志明身体发生碰撞。喻志明被撞至货车底部前方约50公分,面部朝下。林玮达下车将伤者翻转使其面部朝上,并持续呼叫伤者。紧跟其后的车辆见状停下,司机下车协助报警。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检查,并将伤者送往新安医院抢救。于当日2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与处置情况
1月23日18时54分,长安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匿名报警,称在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伤势严重。大队领导先调配附近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同时,大队副大队长梁锦松、副中队长王有礼带领值班民警袁伟雄、周文祥出警,赶赴新安医院调查伤者情况,20时,交警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21时0分,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1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名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喻志明,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经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医室对喻志明死亡原因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喻志明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万元,包括保险公司及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家属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林玮达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超载驾驶粤BEH101重型自卸货车绿灯转黄灯闪烁时通过路口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喻志明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交通信号灯,不走人行横道,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重型自卸货车的所属单位,运输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可能存在的超载行为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陈武章作为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家属赔偿事宜,已履行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重型自卸货车货物源头及上述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未经称重、超限超载的车辆出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1·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长安镇“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自卸货车的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运输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超载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林玮达作为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通过路口时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装载货物单位,存在为运输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未经称重、超限超载的车辆出场的违法行为,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行人喻志明违反交通信号灯、不走人行横道、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通、交警部门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倒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是严格开展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以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在其运输路线及活动区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形成高压的打击态势。
(三)政府及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企业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提示,提醒广大专职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要加强交通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结合“以案说防”的要求,通过各种简明易懂、震撼深刻的方式,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