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3日4时40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富民路西头市场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封闭货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201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品牌型号:北京牌,车辆识别代码:LHB14T3E3GR136450,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8层802内03室。该车核定载质量605kg,载客2人,事发时未载货,未载人。
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保单号:10143003900205253841(交强险)。经查,该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张昌国,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店子坪村一组21号,身份证号: ,驾驶证:经公安网上查询张昌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2月3日7时,张昌国到案后,交警部门委托技术部门采集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得到如下意见:送检的张昌国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100ml,无含苯丙胺。
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进行检验检测,得到如下意见: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对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下: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70km/h - 69.70km/h。
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为张昌国与深圳市食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根据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福笔录显示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食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前身是深圳市食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门-采购部。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成立后员工劳动合同未重新签订。
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福及员工彭创宇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张昌国为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采购主管,负责车辆调度,未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工作内容不包括驾驶车辆,公司有安排专门的驾驶员,事发当天是张昌国私自开车,非公司安排。
(三)货物运输单位及其他单位情况
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06日成立,统一机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6520E0A,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8层802内03室,法定代表人:赵羽,注册资本:3000万元。
深圳市食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79号B栋1楼,法定代表人:陈家胜,成立日期:2005年02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44280。
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79号B栋1楼,法定代表人:于永福,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K5P7K。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的配送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州市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白沙湖村南大街1号401,法定代表人,温春良,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6日,营业期限:2016年05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34173.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莹,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641927.
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会市城中街道高狮村委会邓寨村土命称竹园地,法定代表人:冼嘉豪,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汽车贸易,汽车用品销售;二手车买卖;汽车租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PKCU4L.
2017年7月1日,京Q9S3M7 轻型封闭货车由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调拨至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将其租赁给广州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29日,广州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租给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7年12月3日4时40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北走向,南往太沙路方向,北往南栅五区方向,双向四车道,中间设有隔离护栏,路面划有人行横道、减速慢行及礼让行人标志、道路限速40km/h,平直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昌国驾驶肇事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送伤者去医院,没有在现场做标记。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京Q9S3M7号北京牌轻型封闭货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谭洪英,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2组141号,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7)东公交技法尸字第(781)号证实谭洪英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3日,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3名员工去果利来市场采购,张昌国让另外两个员工开一部车先走,张昌国自己驾驶京Q9S3M7轻型封闭货车去。2017年12月3日3时15分许,张昌国驾驶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从太沙路往南栅五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富民路西头市场路段时,遇行人谭洪英在人行横道内从左往右横过道路,在此过程中,致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车头与行人谭洪英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谭洪英受重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昌国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没有在现场做标记。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12月3日6时21分,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接张昌国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富民路西头市场路段,一辆轻型货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伤者已经送往医院。接报后,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及医院,于2017年12月3日6时47分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调取事故经过视频。2017年12月3日7时40分现场勘查结束,在现场交通恢复后撤离现场。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副大队长陈敬波、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吴源带领民警李万春、袁锐钦于6时47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车辆已经移离现场,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随后带着司机张昌国前往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广济医院找到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张昌国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张昌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经鉴定: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70km/h - 69.70km/h)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时,没有停车礼让行人。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间接原因: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从业人员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实公司司机管理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北京新创绿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由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一切费用并对租用车辆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保管等事宜,详见《车辆租用协议书》。
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广州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使用车辆的驾驶人员是符合车辆运营要求的,并承担使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等事宜,详见《渠道加盟协议》协议编号:DST-HN-CH-CYD-2017041701。
广州昌仪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将车辆交与无驾照人员驾驶并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等事宜,详见《汽车经营租赁合同》合同号:GDZM20161009。
四会市佳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将车辆交与无驾照人员驾驶并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等事宜,详见《汽车经营租赁合同》合同号:GDZQ2017。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张昌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经鉴定: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70km/h - 69.70km/h)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时,没有停车礼让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张昌国,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当事人张昌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经鉴定:京Q9S3M7号轻型封闭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70km/h - 69.70km/h)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时,没有停车礼让行人。肇事后,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没有在现场做标记。当事人张昌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张昌国实施刑事拘留。
2018年1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事故中死亡人员
谭洪英,行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张昌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洪英不负事故的责任。
(三)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记录,从业人员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实公司司机管理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深圳市绿健美味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于永福,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永福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法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运输企业和货动源头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2月7日
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单位 | 姓名 | 同意 | 不同意 |
组长 | 陈浩华 |
|
|
副组长 | 陈全志 |
|
|
副组长 | 余捷开 |
|
|
副组长 | 李儆觉 |
|
|
公安分局 | 孙海东 |
|
|
交通分局 | 何炯伦 |
|
|
安监分局 | 陈自强 |
|
|
工会 | 梁树新 |
|
|
交警大队 | 陈敬波 |
|
|
交警大队 | 吴源 |
|
|
交警大队 | 李万春 |
|
|
安监分局 | 郑壮武 |
|
|
备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2017年12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关于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参加东莞市虎门镇“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函》,快递查询显示2017年12月17日未妥投,12月25日退回,显示拒收。截止2018年2月 7日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未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书面回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