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伤人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06年4月6日下午,作业一分公司员工吴××在北4井基地修值班房,由于值班房内后部的底座距房顶1.47米,作业时半弯曲着身体,吴××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对值班房内后部的左边窗框上的木条进行切割,16:45分左右,当切割到木条顶端时,手持电动工具的锯片碰到铁质窗户顶框后反弹,造成吴××左面部受伤,经医生诊断:1、左上睑皮肤全层裂伤2、左提上睑肌不全断裂3、左面部皮肤裂伤4、左眼眶外侧壁骨折。
事故原因
1、被维修的值班房内后部的左面窗户的左边框附有3cm的木条,需要切割掉1cm,窗框上下均为铁质材料,切割时,由于使用的是切割木质材料的专用锯片,当锯片碰到铁质顶框后自然弹起,割伤吴××左面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由于作业空间狭小,工作时手持电动工具靠近头部锯片反弹很容易造成头部受伤。
3、作业人员吴××未按操作规程要求佩带防护眼镜,是造成此次事故受伤事故的另一原因。
4、吴××安全意识淡薄,对锯片碰到铁质顶框后自然弹起所产生的风险,识别不到位。
5、作业一分公司2003年4月9日编写的手持电动工具操作规程过于简单,对手持电动工具的具体操作、各种工具的使用方法、范围、安全注意事项等无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
纠正预防措施
1、在切割木质材料有可能碰到铁质材料时,禁止使用手持切割机。
2、各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环境条件等改变或不符,重新进行风险识别,每一个作业环节的风险都要识别到位,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预防措施。
3、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手持电动工具的锯片、磨片必须固定牢固,使用中不能用力过度。
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高度不得超过胸部以上。
6、作业一分公司在一月内完成手持电动工具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