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工程“7·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31日17时30分许,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9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的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工程“7·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刘轶才担任,市监察局、市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桃江县人民政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搜集证据、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7月31日17时30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场12号基座场内施工道路汪家冲村路段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伤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东南搅拌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东南搅拌站站长兼调度:何汉求。注册资本:8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8月6日。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中广核益阳桃江邱家仑风电场工程(以下简称邱家仑风电工程)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乡辖区内,拟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50MW,工程总用地面积为45.68万m2,项目总投资45761万元,2015年8月份立项,2017年1月12日正式开工,预计2017年11月底投产。该项目风电场道路约22.16公里,设计速度为15KM∕h,场内主干道路于2017年6月交付,基本符合通行条件。

2、根据施工项目预拌混凝土需求,以及对混凝土的质量、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原材料、添加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2017年3月,邱家仑风电工程项目部与东南搅拌站签定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明确东南搅拌站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查并进行技术交底,运输途中的安全由东南搅拌站全面负责,邱家仑风电工程项目部只负责计量收货。

(三)死伤人员基本情况

王胜伟,男,1983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06233514,户籍所在地: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村,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2月16日,湘H30556号王牌水泥罐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王治华,男,1979年10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91029051X,户籍所在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7号,湘H30556号水泥罐车跟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湘H30556号王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机动车所有人袁建勋,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3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机动车驾驶人责任险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每座*2座,商业保险均为不计免赔。

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王治华和艾伏坤两人共同出资从袁建勋处转让该车,并达成口头协议,未支付现金,购车款从车辆营运货款中扣除,湘H30556号水泥罐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治华和艾伏坤,车辆驾驶人王胜伟的工资由王治华负责。

(五)事故的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工程场内施工道路汪家冲村路段,路面为泥砂结构,道路最宽处8.3米,车辆坠落处宽度5米,海拔高度约460米,道路坡度系数12.36%。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30日,邱家仑风电场项目经理部与东南搅拌站何汉求联系,要求东南公司于7月31日安排至少15台混凝土搅拌车给19号机位送混凝土,由于东南搅拌站只有5台混凝土搅拌车,于是何汉求临时从外面调来3台混凝土搅拌车(分别是湘H30556、湘H30552、湘H30668)参运,7月31日早上,东南搅拌站开始组织车辆往邱家仑风电场19号机位运送混凝土,王胜伟驾驶湘H30556,王治华负责押车,第一趟送了5方,第二趟送了6方,第三趟装了4方,17时30分许,王胜伟驾驶湘H30556第三趟行驶至汪家冲村路段上坡时,正好看对面来了一台车(该车为卢玉兵驾驶的湘H30668),于是王胜伟减速、车停、拉手刹,此时对面来车停在山顶路边避让,王胜伟开始挂档未挂进,这时负责押车的王治华感觉车往后溜,于是提醒王胜伟车在往后溜,瞬间,车无法操控随即坠入左侧山崖,驾驶员王胜伟和王治华在车往山下翻滚的过程中甩出车外。

(二)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正在山顶路边避让的卢玉兵和跟车的夏运加看到王胜伟驾驶的湘H30556左前轮悬空,车头掉下去后车厢跟着坠入山谷,于是两人赶紧下车前往救人,同时报警并通知其它人员,在随即赶到的多名工人和当地村民的共同救援下,19时许,王治华被救上,项目部安排小车送往桃江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时30分,王胜伟被救上,并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东南搅拌站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护工作和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与死者家属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事故的负面影响。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胜伟驾驶湘H30556号王牌水泥罐车上坡时操作不当,车停顿后再起步时出现后溜,处置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左前轮悬空翻车坠入山谷,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在组织临时调配的混凝土车辆往施工工地实施运输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承运车辆运输途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应急措施,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桃江县灰山港镇邱家仑风电工程“7·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胜伟,湘H30556号王牌水泥罐车驾驶人,男,34岁,在驾驶车辆运送混凝土过程中,上坡时换挡操作不当,车停顿后再起步时出现后溜,处置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左前轮悬空翻车坠入山谷,王胜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何汉求,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站长,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调度混凝土车辆实施运输前,未组织驾驶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对运输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益阳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参运车辆技术状况及技术人员资质严格把关,加强对承运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安全风险的告知和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评估,加强应急处置演练,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