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10·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8日1时49分,在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洗衣粉车间与原料库西边交汇路口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10·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市安监局副局长刘轶才任组长,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调看事故现场监控影像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10月28日1时49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洗衣粉车间与原料库西边交汇路口
(四)事故类别: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0498066H,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8号,公司总经理:付建军。经营范围:日用化工、化工产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及相关原辅材料的制造、销售等。
(二)事故责任单位管理情况。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有员工约1500人,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小组,同时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总经理付建军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全面负责,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车间)初级管理员负责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牌号:厂内湘H·00235,型号:CPCD30N,制造日期2014年2月1日,注册登记日期:2014年5月7日,检验合格日期:2017年2月21日,事发时运行状态良好,产权单位: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
2、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新明,男,1962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432321196212296171,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合同工,储运科装卸搬运岗位工作,事发时为肇事叉车驾驶人,特种作业证书编号: 432321196212296171,作业类别: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项目:叉车N2,证件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彭德安,女,1970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43232119700621618X,益阳市朝阳区刘家大屋组人,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合同工,生产服务岗位工作,公司储运科成品收货保管员,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7年10月28日零点,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各车间班组正常进班,洗衣粉包装车间管理班组进班后,班长李卫群安排管理员姚燕军和罗艳把6库喷码不清晰的5000克除菌粉(洗衣粉)进行清理后转运到洗衣粉车间返工重新喷码。零点20分左右,姚燕军找储运科初级管理员姚国辉安排叉车转运洗衣粉,姚国辉要姚燕军直接联系储运科叉车师傅李新明,李新明零点进班后开湘H·00235叉车在原料库叉原料,接到姚燕军电话后,就到6库帮忙叉货。1时49分,李新明开叉车叉运91袋2X5kg洗衣粉从洗衣粉车间出来以16.68KM∕h速度正向行驶前往6库,经过洗衣粉车间与原料库西边交汇路口时,李新明考虑到该路口转弯处右侧车道路面破损,于是选择右拐时走左侧车道,此时储运科成品收货保管员彭德安正好从成品1号库步行前往成品7号库安排收货,彭德安经过洗衣粉车间与原料库西边交汇路口时走在路的左侧,李新明开叉车拐弯经过交汇路口时视线受阻,没有看到行进中的彭德安,叉车将彭德安撞倒,同时货叉上的洗衣粉掉落,于是李新明赶紧下车察看情况,当发现叉车撞倒人后,赶紧跑往6库喊人施救。此时在6库清理货物的罗艳赶紧与仓库的其它员工一起赶往现场,同时打电话给班长李卫群报告叉车碰了人,李卫群赶到现场后看到彭德安受伤严重,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公司保卫科值班人员对现场警戒,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经对彭德安进行诊断,确诊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10月30日,在当地政府参与协调下,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叉车驾驶员李新明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在载物高度影响前行视线时,未按规程规定倒车低速安全行驶,违规超速正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管理不严格,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零点班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10·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李新明,男,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生产物流部储运科叉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操作,导致一名员工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资质证,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2、姚国辉,男,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生产物流部储运科初级管理员,负责当班安全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叉车违规操作行为未发现并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3、裴丽萍,女,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生产物流部储运科科长,储运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叉车搬运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4、郭海涛,男,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生产物流部副部长兼生产设备科科长,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5、吕晓飞,男,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部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6、付建军,男,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刻反思事故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加强零点班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员工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清除路面障碍,加强路灯管理,为厂内车辆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环境,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达到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效,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