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镇头镇“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9日11时58分,省道S211线4km+180m路段(省道S211线与村道C561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天死亡,2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于3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湘AS6746小型轿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湘AS6746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瞿维坪,车架号LSVAF4185A2330346,发动机号039895,总质量1698千克,整备质量1323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交强险投保于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9月19日,未购商业保险。湘AS6746小型轿车处于违法未处理状态。

事故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74号鉴定:湘AS6746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在距地面高17cm-168cm范围内可见250cm*151cm碰撞凹陷痕迹,凹陷深度约50cm。临近事故发生前的瞬间行驶参考速度约46.98km/h。

(2)驾驶人情况

李云凯,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事故时湘AS6746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和民村长冲组村民,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32522199007177393,档案编号431301419326,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驾驶证当前记分周期0分。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20号检验报告:李云凯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事发时无酒驾迹象。李云凯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目前精神状态不稳。

2.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架号LGF179GG2GF132084,发动机号FG3FPG02655,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总质量5700千克,整备质量4200千克,核定载人19人,实载3人,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4月19日。该车交强险、商业险和责任险均投保于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7月9日。

事故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48号鉴定: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在碰撞或侧滑过程中车体前部碰撞变形痕迹,左、右前大灯碎裂痕迹,中网碎裂痕迹,车身左后侧围板刮擦痕迹,左后车轮胎面外侧刮擦痕迹,车轮轮毂变形痕迹,符合与湘AS6746小型轿车车身右侧碰撞凹陷痕迹,发动机舱盖右前滑碰撞变形痕迹,前保险右侧碎裂脱落痕迹处接触碰撞形成。

事故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74号鉴定: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临近事故发生前的瞬间行驶参考速度约67.63km/h。

(2)驾驶人情况

章恒民,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金牌村新建组342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30123197608284518,档案编号430101042370,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11日,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驾驶证当期记分周期为0分。2017年2月16日取得经营性道路从业资格证。

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9〕319号检验报告:章恒民血液未检测出乙醇,事发时无酒驾迹象。

(二)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情况

1.证照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87年8月15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914301001838511069,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8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黄阳,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268号。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客运汽车站;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等。

2.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管理情况

2017年1月1日,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驾驶员章恒民(乙方)签订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车辆经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资产保证金180000.0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牌号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限19座)1辆,并向乙方提供该车长沙东站至镇头客运班线牌,班线牌号021054,合同经营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每月缴纳基本目标任务费用2100.00元,安全互助金200.00元;车辆动态监控通讯费40.00元,车载视频监控通讯费60.00元、设备维修基金40.00元,并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00元,服务质量信誉金5000.00元。甲乙双方在合同第11节安全机务管理第11.1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安全、车辆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第11.4条:合同期内合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处理。第12节合同变更第12.1.1条:乙方私自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车辆使用权,甲方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熊华林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30181197504134535,档案编号430100853896,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驾驶证当期记分周期为0分。于2003年4月15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于2012年在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经营合伙人,2017年1月1日出资130000元,经营权占比50%,共同经营长沙东站至镇头班线,轮流驾驶该车,2018年10月退出该车合伙人,成为该车的代班司机。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3天对该车进行一次车辆动态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2018年6月27日公司组织车辆自燃逃生演练时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章恒民未参加学习,2018年度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章恒民未参加第二季度的学习教育。2018年4月11日章恒民驾驶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曾于4月21日对章恒民进行过一次专题约谈。

(三)事故道路情况

1.S211线道路设计简要情况:线路面大修于2016年6月,全长7.528公里,该路在0公里处两侧分别设计有60公里限速标志和解除标志,4km+165m处西侧、4km+225m处东侧设计有左侧平交标志牌,4km+195m设计有支路“让”行禁令标志牌。

2.事发前道路交通标志牌缺失情况:事发前,S211线全路段无60公里限速禁令标志,无60公里限速解除标志,事故路口西侧无“T”路标。

3.事故路口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11线与镇头镇C561交叉路口(4km+180m),省道S211线呈南北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道路施划中央单黄虚线和车行道边缘线,机动车道宽3.4米,S211线东临水渠,西与苗圃园相接,4km+160m处有块巨型九天银河烟花公司路口指示牌。C561线呈东西走向,通过荣波桥与S211线相接,沥清路面,道路施划有机动车道边缘线,机动车道全宽6.2米,C561线进入S211线北侧路外设有“T”路标,与C561线对面的是S211线西侧相交的苗圃简易道路,宽3.5米,水泥路面,道路无标志标线。

(四)道路管理情况

一是落实S211“路长制”情况方面:浏阳市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浏跃公路、S211线镇头段等路段“路长制”调度会5次会议记要,会议召开时间分别是2018年1月17日、4月19日、7月16日、10月16日、2019年1月23日,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路长汇情况、安排道路管理工作。镇头镇潘擎炬分路长每月召开了相关会议,带队巡查、安排调度相关人员落实有关工作。

二是省道S211线道路管理情况。浏阳市公路管理局镇头镇公路养护站负责S211线的每日巡查,每7天对护栏进行专项检查,每15天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2018年6月13日,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省道安委〔2018〕8号督办文件:关于S211线10km-20km段101处交通标识及设置不规范等事故隐患的问题下达给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分二批整改,第一批已整改到位,第二批正在整改当中,整改期限1年。浏阳市公路管理局没有举一反三,对照问题查找其他路段事故隐患,导致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牌缺失,如没有对S211线0km-7km+528m道路安全隐患认真排查,直至2019年1月30日镇头镇公路养护站站长邱小林才排查出S211线起始处没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标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处有40公里限速牌,无40公里解除标志牌,4km+165m处西侧没有左侧平交标识牌。浏阳市交警大队平时对S211线事故路段巡查中发现道路交通标志牌有缺失情况,但认为该路段在浏阳市来说是相对较好的路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此隐患。

三是村道C561管理情况。村道C561线双桥村段于2009年提质改造,与S211线相交路口设有“T”路标,“让”行禁令标志牌,双桥村负责该路段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工作,事发前,该路口“让”行禁令标志牌已处于倒伏的状态。

(五)事故发生时气象环境

经查浏阳市区域自动站资料,2019年2月9日天气实况为:阴天有小雨;上午11时至12时,镇头镇区域有降小雨现象。事发时能见度一般,路面湿滑。

(六)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浏阳市交警大队认定[浏公交认A430181120190000031]:驾驶人李云凯驾车从村道C561进入省道S211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①之规定,超速行驶;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②之规定,未停车让行。驾驶人章恒民驾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③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④之规定,确保安全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云凯在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恒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二、事故发生、抢救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9日11时20分左右,李云凯驾驶湘AS6746小型轿车搭乘李衡、黎海清、李浩泽、宋羽珍从浏阳市普迹镇普花村亲戚李仁杰家中出发,计划返回长沙,进入浏阳市镇头镇村道C561由东向西行驶;10时25分,章恒民驾驶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从长沙汽车东站出发,途经黄花镇、永安镇、江背镇、由镇头镇跃龙村驶入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在事故发生前,章恒民在经过黄花镇时给同事江龙打电话,通话1分钟,经过江背镇坳头村路段给同事熊黎明打电话,通话4分钟,询问路上客源情况。11时58分左右,李云凯驾驶湘AS6746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S211线4km+180m“T”形交叉路口时,遇章恒民驾驶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211线行驶至该路口,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衡、黎海清当场死亡,宋羽珍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云凯、李浩泽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抢救及处置

2019年2月9日11时58分,浏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S211线4km+180m路段(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段),指挥中心随即指派镇头镇派出所、交警大队立即出警,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杜俊于12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将现场警戒保护,参与事故救援和现场勘察取证,发现现场湘AS6747小型轿车内有5人,其中2人分别卡在车内副驾驶室及后排右侧位置,并向上级汇报请求支援。120救护人员于12时11分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对小车内5人进行抢救。消防队员于13时20分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小车内李衡、黎海清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宋羽珍在送院途中死亡,李云凯、李浩泽受伤重被送至医院救治,现场救援工作于16时结束。伤者李浩泽于2019年3月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李云凯驾驶湘AS6747小型轿车从村道C561(该路段限速40km/h)进入省道S211,在交叉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且以46.98km/h的车速进入主路,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章恒民雨天驾驶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接打电话,造成注意力不集中,经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路口左侧来车情况,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9号)文件精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有关客运、校车等17类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时,均应统计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鉴于该事故中湘AS6747小型轿车驾驶人李云凯负主要责任,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章恒民负次要责任,经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李云凯,湘AS6747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浏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通过对事故分析,浏阳市公路管理局、浏阳市公安交警大队,镇头镇人民政府在省道S211线、村道C561线道路管理上,部分干部、职工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彻底、不及时的问题,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议给予如下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1.邱小林,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镇头站站长。对省道S211路段道路交通标志牌缺失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彻底,排查出S211线起始处没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标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处有40公里限速牌,无解除牌,4km+165m处西侧没有左侧平交标志牌等安全隐患问题,但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纠正与整改,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冷敏,中共党员,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负责道路养护工作(该中心主任黄科因工作需要,2019年1月10日,经浏阳市公路局党组明确到浏阳市文家市镇担任第一书记,负责精准扶贫工作,冷敏负责养护中心日常工作)。对镇头镇养护站工作指导不力,对S211线起始处没有60公里限速及解除标志牌,由北往南方向0km+400m处有40公里限速牌,无解除牌,4km+165m处西侧没有左侧平交标志牌等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彻底排查与整改,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黎初文,中共党员,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副局长。作为S211线分路长,联系公路养护中心,路长制工作履职不到位,督促检查不落实,导致道路交通标志牌缺失,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罗军山,中共党员,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村主任。作为村道C561路的分路长,路长制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村道C561道路隐患排查组织不力,未及时安排人员整改与纠正,建议镇头镇党委给予组织处理。

5.项海平,中共预备党员,浏阳市镇头镇交通办主任。作为镇头镇交通安全工作负责人,督促指导双桥村道路安全工作不到位,村道C561与省道S211线的路口“让”行禁令标志倒伏的问题未得到及时整改与纠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屈湘义,中共党员,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在平时对S211线事故路段巡查中发现道路交通标志牌有缺失情况,但认为该路段在浏阳市来说是相对较好的路段,没有引起重视,未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三)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员尽职的处理建议

1.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动态监管方面对运行客车每日视频巡查频次少,对不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力度不够,如章恒民在驾驶客车时有接打电话,带耳塞驾驶现象,致使章恒民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事故发生时处置不当;在驾驶员日常教育方面,培训教育组织不到位,未做到全员参与,章恒民未按公司规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未参与第二季度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在车辆经营管理方面,章恒民转让部分经营权给熊华林的行为,公司未作出合同变更。建议由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2.章恒民,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车行经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提前减速慢行,且存在驾驶中接打电话,带耳塞驾驶现象,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同时建议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章恒民的行为按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3.文志勇,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一分公司安全员。在事发当日值班中,未能及时对湘AE1089中型普通客车进行动态视频巡查,致使未纠正驾驶员章恒民驾驶中戴耳机、接打电话行为,对乘客不系安全带行为,未尽到提醒职责,建议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4.刘俊安,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一分公司专职安全员。督促检查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章恒民不文明驾驶行为,未督促章恒民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救援演练学习,建议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5.欧阳金虎,中共党员,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督促指导工作不力,对未能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章恒民不文明驾驶行为,未督促章恒民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救援演练学习,公司车辆涉及事故次要责任,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并负有责任,建议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四)其它处理建议

1.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路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思想不重视,导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及时,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牌缺失,得不到及时补齐,建议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浏阳市公路管理局合并为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2.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在村道管理工作上督导检查不力,路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组织不力,道路交通标志牌倒伏的问题未得到整改与纠正,建议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浏阳市镇头镇“2.9”较大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浏阳市人民政府要理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路长制”优势。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

二是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工作。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标识标志牌、标线缺失、道路通视不良、道路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要彻底、不留死角的进行排查,发现一处,做到整改一处。

三是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增加路面执勤力量,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人安全驾驶,及时疏导交通,对主要道路进行巡逻管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乡镇要及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大境内路段标识、禁令标志牌缺失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力度,对新开通生产道路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纳入统一管理,防止失管漏管现象发生。

五是道路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复杂道路和恶劣天气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技术能力。加大对经营运输车辆每日视频监控巡查频次,要加大对行车接打电话、带耳塞驾驶、未尽职尽责督促乘客系安全带、培训教育未做到全员参与等现象的纠正力度。

六是全市要严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开展集中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驾毒驾、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集中开展对重点车辆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要全面排查隧道、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及地质灾害频发路段,排查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提示信息设置情况。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严重缺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路段,要逐点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