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29日15时50分左右,在长沙市开福区X309线(捞建路,又名黄乌线)与东二环苏家托高架桥桥下新修平行道路(未命名,以下简称新修道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于9月16日死亡,不列入统计范围),直接经济损失323.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积极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谭应球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总工会、开福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了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湘AT8296出租车。该车为FV7160BBMBC型大众牌两用燃料轿车,车辆排量为1.6L,核定载客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6人)。该车于2016年3月18日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公司2队的股东黄文。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该车配备2名驾驶员,正班驾驶员为邓平,副班驾驶员为蔡玉华。自邓平取得该车的承包权以来,该车共有18条交通违法记录。2016年6月27日,该车在长沙市八一路与迎宾路的交叉路口曾发生一起刮擦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车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鉴定,该车在本次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要求,事故发生时与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相碰撞时的瞬间速度为44-45km/h之间。
2、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该车为CNJ3040ZFP34B型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核定载客3人,核载质量1490kg(事故发生时未装载货物),登记的所有人为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鲁智)。该车于2009年5月13日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鲁智于2016年1月从浏阳市永安镇一名个体运输户手里购得该车,同期过户到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鲁智购得该车后,先后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鉴定,该车在本次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要求,事故发生时与湘AT8296轿车相碰撞时的瞬间速度为45-47km/h之间。
(二)事故相关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蔡玉华,湘AT8296出租车副班驾驶员,男,汉族,湖南岳阳人,于2001年10月10在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降为A2。该司机在事故中受伤,于2016年9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调查认定:蔡玉华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鲁智,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湖南长沙人,于2012年12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5月9日申请转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为C1。该司机在事故中轻伤。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调查认定:蔡玉华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鲁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301910
00002588,法定代表人丁方文,实际负责人张启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出租车客运;公司住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2号商业1区308。
该公司由10家出租车公司合并而成,公司分为2个车队,共有出租车299辆,其中1队的股东有2名,车辆137辆,2队的股东有8名,车辆162辆。每台车每月缴纳50元的公共费用,用于公司的管理开支。1队的负责人为张启明,2队目前没有明确负责人。公司实行两队轮流负责的管理模式,今年是由1队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并经营协议,各股东财务独立,风险自行承担。虽然协议中明确了公司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但实际上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仍然是以各股东为主。公司要求每月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但该制度并没有很好得到落实,查阅公司提供的培训资料,有相当部分驾驶员参加培训的签名与本人笔迹不一致。公司对出租车副班驾驶员、代班驾驶员的管理以及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整改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2、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539619818XU,法定代表人朱君兰,实际负责人鲁新武(朱君兰丈夫),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清扫、物业保洁、化粪池清理、垃圾清运、污泥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雅雀湖路39号雅雀湖小区14栋202房。
该公司现有车辆11辆,实际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只有1辆,公司与其他10辆车的车主均签订了挂靠合同。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但公司该项业务并没有经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北京市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更名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7746722261A,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信息咨询、城市规划等。设计资质为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房间。
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0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74478067H,法定代表人龙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可以承接大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公司住所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镇明城山庄0301号。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309线与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X309线为县级道路,东西走向,起点黄丰咀,终点乌溪桥,水泥路面,道宽6.40米,总长度7km,相向两车道;县道北侧有一条平行的水渠,水渠的水面与路面高差1.92m,水渠中积有较深淤泥。新修道路为南北走向,水泥路面,道宽6.8m,中心黄虚线,相向两车道。交叉路口的东南角有一栋民房,严重阻碍了X309线西向行驶和新修道路北向行驶的驾驶员视线。事故现场未见明显机动车刹车痕迹,路面留有9.1m长的刮痕,由东向西北延伸至X309线北侧路边,公路北侧铁制波形护栏损坏长度5m,新修道路铁制波形护栏损坏长度7.3m。湘AT8296出租车和湘AM200Q自卸货车均坠入北干渠内,湘AT8296出租车车顶朝下,车头朝东;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尾部挂在X309线南侧边沿护坡上,右前轮压在出租车尾部底盘上,车头朝向西北。
(六)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X309线为一条文明示范县级公路,路面上设置有限速40km/h的交通标志,该线路与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处设置了“十字”路口标牌,在交叉路口水渠边设置了波形铁制防护栏,在交叉路口西北侧防护栏外安装了一面凸镜(但由于距离太远,镜面太小,在昼间难以起到观察作用);新修道路在进出口处修建了限高门,道路中心画有黄虚线,但全线均未设置限速标志,也未设置其它交通标志。
(七)新修道路建设情况
该道路在改建之前为一条泥石便道,很少有车辆通行。2015年5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对城区立交桥、高架桥桥下空间进行清理整治。8月3日,市政府督查室又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发函,对城区立交桥、高架桥桥下空间管理进行挂牌督办(长政督函[2015]9号)。根据市政府和开福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开福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东二环苏家托桥下临时道路改造方案》,该方案提供了两种改造方式,其中一种方式为:对桥下垃圾进行清除,选取桥下一侧土石道路进行提质改造,新建一条6m宽的临时道路,投资估算约680万元;另一种方式为:在清理桥下垃圾的基础上,对桥下两侧土石道路均进行提质改造,新建两条6m宽的临时道路,投资估算约1360万元。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由区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徐建国对方案进行审查。收到领导批示后,徐建国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现场踏勘和对苏托垸规划建设进程的评估情况,以个人名义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东二环苏家托桥下临时道路改造方案>的审查意见》,意见倾向于方案的的第一种改造方式,并提出了将道路宽度由6m改为7m等优化建议。区主要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了批示,同意按第一种方式进行改造。该改造项目于2015年10月30日由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项目名称为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该项目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设计资料进行了审查。设计文件将道路施工分为2个标段,一标段施工范围为临时道路一,二标段施工范围为临时道路二、临时道路三,总计全长3304.39m。该项目于2016年2月23日开始动工,于2016年8月5日进行了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及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未按照相关要求通知交通和交警部门参加。
二、事故发生、抢救及处置过程
2016年8月29日15时40分左右,汪建军、汪枚花、陈带英、刘小艳、汪志一家人(汪枚花、陈带英为汪建军父母,刘小艳为汪建军妻子,汪志为汪建军儿子)在捞刀河凤羽村的开心农场附近搭乘蔡玉华驾驶的湘AT8296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为刘小艳的母亲祝寿,15时50分左右,当出租车沿东二环高架桥桥下新修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309线的交叉路口时,恰好鲁智驾驶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在长沙园林生态园附近的垃圾填埋场卸完建筑垃圾后沿X309线行驶至该路口,由于交叉路口东南角处的民房导致双方驾驶员难以观察到对方来车,两车在交叉路口相遇时来不及采取措施发生相撞并坠入北干渠内,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鲁智被甩出驾驶室一同坠入北干渠。
事故发生后,受轻伤的鲁智连忙从水渠爬上路面大声呼喊“救人”,随即又返回水渠抢救其他人员。当时出租车四轮朝天,大部分车身被水淹没。鲁智先后将驾驶室两侧车门打开,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汪建军和驾驶员蔡玉华救出(随即被送往医院),但由于出租车两边后门因挤压变形,鲁智无法对其他4名受困人员进行施救。交警部门和消防部门的人员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军龙、开福区区委书记沈裕谋、区长刘拥兵等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救援人员使用撬棍将出租车两边后门撬开后,将后座的4名乘客抬出车外,120急救医生对4名乘客现场进行了抢救,但4名乘客已基本失去生命体征。急救车迅即将4名伤者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蔡玉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①,超出核定人数搭载乘客。
2、蔡玉华驾驶的湘AT8296出租车和鲁智驾驶的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在X309线与东二环高架桥桥下新修道路的交叉路口时,由于交叉路口东南角处的民房导致双方驾驶员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员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来车。
3、蔡玉华驾驶湘AT8296出租车和鲁智驾驶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②,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蔡玉华未按照规定优先让右方道路的湘AM200Q轻型自卸货车先行通过。
(二)间接原因
1、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不力,对代班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全面掌握,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教育整改不力。
2、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①,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教育整改不力。
3、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对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进行设计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②、《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③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④的要求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纳入设计内容;未针对新修道路与X309线交叉路口的民房对驾驶人员视线产生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资料审查不严,未针对设计资料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
5、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东二环
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6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③《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13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3.1.7: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苏家托桥下临时道路改造方案》中,将新修道路定性为临时道路,但未就新修道路的使用年限进行说明①;未就道路建设向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②;在道路施工前,未督促设计单位对道路的配套设施进行合理设计;新修道路与X309线形成交叉,未按照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形成道路安全隐患③;未在新修道路的显著位置设置标牌,载明批准机关和使用期限④;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纳入验收内容⑤;道路竣工验收后,未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道路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办法。
6、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不力,对新修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向开
①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且高度不超过十二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4条: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的显著位置设置标牌,载明批准机关和使用期限。
⑤《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福区人民政府报告新修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①。
7、开福区交通运输局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不力,对X309线与新修道路交叉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新修道路未及时提出安全监管意见。
8、开福区城乡建设局执法不到位,在发现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后,虽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②。
9、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辖
区内新修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0、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租管理科对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蔡玉华,湘AT8296出租车驾驶员。超出核定人数搭载乘客,驾
车行驶至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前,未按规定停车瞭
望,未优先让右方道路的湘AM200Q自卸货车先行通过,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鲁智,湘AM200Q自卸货车驾驶员。驾车行驶至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前,未按规定停车瞭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触犯刑法第134条①,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艾延灿,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负责人。未依法依规组织新修道路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致新修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陈剑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六中队中队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明国强,开福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履行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①《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到位,未及时协调、处理好新修道路与X309线交叉路口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对新修道路提出安全监管意见,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冰,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吕宏凯,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智深,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租车管理科科长。对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丁方飞,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整改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鲁新武,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整改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3、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予以处罚;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派出工作组对长沙嘉年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整顿,切实解决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4、长沙诚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予以处罚。
5、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进行设计时,未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纳入设计内容,未针对新修道路与X309线交叉路口的民房对驾驶人员视线产生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6、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东二环苏家托桥下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资料审查不严,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问责建议
1、杨知强,中共党员,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2016年4月15日任职)。未督促整治工程负责人依法依规组织新修道路的施工和验收,导致新修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2、建议由开福区监察局对开福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参加东二环苏家托高架桥桥下新修平行道路竣工验收人员进行约谈。
3、建议责成开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捞刀河街道办事处向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5、建议责成开福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
(一)依法组织道路施工建设。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的施工建设,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规划和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的竣(交)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通车运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道路的维护力度,特别是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视线不良和容易发生事故的主要路段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二)加强道路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超载、超速、超员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特别是对重型货车、客车和校车要严查严管,坚决杜绝超载超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稽查队伍的作用,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查超限超员运输行为。加大对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车辆“挂靠”等违法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深入开展“营转非”车辆排查整治,查清车辆使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各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及时抄告相关主管机构和车辆及驾驶人员所属单位,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处理。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增强驾驶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确保安全出行、安全驾驶,杜绝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