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众联建材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30日12时许,江苏兴港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为高新区香榭湾三期工地运输混凝土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10月9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医药高新区安委办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兴港公司,于2013年7月8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及销售。

    (二)项目概况

    香榭湾三期项目含1-3、5-10、41、42、22、31#楼以及23、25、26、27、32、38、39、40及地下室人防,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泰州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监理单位为江苏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0日,北京城建香榭湾三期工程项目部与兴港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约定“兴港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疏于管理、疏于观察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2017年3月10日,社会自然人钟成前与兴港公司签订货运承揽合同,由钟成前自配商砼搅拌车(苏MCX823)为兴港公司配套运输、配送。合同约定期间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肇事车辆类型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钟成前,使用性质:货运,号牌号码:苏MCX823。钟成前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E,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4月1日,有效期限:10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30日5时许,钟成前驾驶牌照为苏MCX823的商砼搅拌车从兴港公司向香榭湾工地运输混凝土。至12时许,钟成前运送第5次混凝土,驾驶商砼搅拌车从香榭湾工地西门进入后,由西向东倒车驶入工地北侧的临时道路,倒车时钟成前看到香榭湾工地工人吉粉银在车头前方准备将木板铺在路的泥坑上。10多分钟后,钟成前卸完混凝土开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离西门约80多米的高压护线架时,听到疑似压到木板的声音,随即下车查看,发现吉粉银被商砼搅拌车轧倒趴在右后方地上。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钟成前立即拨打了110,兴港公司总调度丁海波和同样在香榭湾工地做瓦工的吉粉银丈夫吉灯富将吉粉银送市人民医院,行驶至汽车南站时,发现吉粉银已经死亡,即送至市殡仪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钟成前驾驶商砼搅拌车行驶时,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观察,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搅拌车右方经过,导致撞到吉粉银。

    2.间接原因

    兴港公司未对钟成前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按照《兴港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定期不定期考试,未按照与北京城建《安全协议书》的要求对钟成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钟成前进入香榭湾工地。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兴港众联建材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钟成前,商砼搅拌车驾驶员,驾驶商砼搅拌车行驶时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观察,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搅拌车右方经过,导致撞到吉粉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丁海波,兴港公司总调度,负责兴港公司车队日常管理及生产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兴港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兴港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兴港公司,未对钟成前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在钟成前进场前未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兴港公司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兴港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要加大对驾驶员在恶劣天气下驾驶车辆技能的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