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工程机械工业公司大修车间塌落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4年7月1日7时27分,锦州工程机械公司大修车间厂房塌落,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40000余元。 大修车间厂房原为铸铁车间厂房,始建于1975年6月,1982年改建为大修车间厂房。1983年8月决定扩建。1984年5月23日至30日,因吊装屋盖结构,拆除了厂房部分围墙和主跨北侧屋檐下柱头围墙及钢筋小圈梁,31日18时10分,主跨有882平方米塌落,四台起重机和部分设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查清事故原因和测得技术鉴定所需数据,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拆除。7月1日7时27分,在拆除过程中,与主跨毗邻的副跨又有352平方米塌落,屋顶上准 备作业和正在作业的9人随副跨塌落而坠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原厂房结构设计不合理,钢筋混凝土柱基础强度不够。施工中又将设计所要求的圈梁角钢改成轻型槽钢,拉杆没有焊在连接板上,因而使应力集中,加之焊缝不合工艺要求,局部退火有问题等原因,造成屋架强度不够,是造成厂房塌落的重要前提。 2.1982年改建大修车间厂房时,又一次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割掉天窗后未增加水平支撑,相反却增加了保温层厚度,使屋面载荷超过原设计的50%。大幅度增加载荷,使原已处失稳状态的屋架增加了倒塌的危险性。 3.1983年8月大修车间厂房扩建液压汽车吊组装生产线时,扩建面积近l500平方米,该车间根本无权设计,但仍坚持自行设计、自行施工,事先既没有对原厂房进行认真调查,也未作科学试验分桥,盲目地认为副跨柱脚加固一下即可,完全忽视了原设计的先天不足和1982年改建时造成的隐患,结果拆除了起紧固作用的小圈梁,增大了大修车间厂房塌落的危险性。 4.主跨塌落后,对毗邻的副跨安全问题仍未引起注意,因此未将副跨纳入拆除范围,使大家对副跨厂房产生安全感,致使当时在副跨屋顶上的9人随副跨塌落而全部坠落。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基建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土建工程师,排险现场副总指挥高某,是大修车间厂房改扩建的设计者和施工组织者之一,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程机械工业公司副经理、机械工程师,在液压汽车吊组装生产线厂房扩建中,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知道本车间没有土建设计权,还坚持自行设计、施工,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工程机械工业公司分管基建的副经理郭某,他参加了扩建厂房的研究,也知道本车间没有土建设计权,但研究时不坚持原则,还在土建设计图上签字批准施工,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公司副经理职务,降薪一级处分。 4.基建科副科长、助理土建工程师高某,是原铸造车间修建和大修车间厂房扩建的设计者之一,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技术责任,给予撤销基建科副科长职务处分。 5.安技科科长关某,是排险工作安全负责人,在这次排险过程中,工作严重失职,给予撤销安技科科长职务处分。 6.基建科所属工程队队长徐某,是排险高空作业的指挥者之一,对这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