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翠微园中学墙体倒塌死伤多人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7月16日6时30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翠微园中学北侧长32.8米的围墙突然倒塌,将正在开挖挡土墙基础的10名民工埋住,经现场人员奋力抢救,仍造成了二人死亡,六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施工前,未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察看,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盲目蛮干。主要责任人是中国第一建筑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第二施工队副队长吴某某,和河南省安阳市城乡建筑总公司民工队队长程某某。

1987年7月15日下午,吴某某在不了解程某某施工队的技术情况下,未按其所在公司规定的工长职责中,关于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以书面文字向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规定,便将海淀区翠微园小区东里工地热力交换站南侧修筑挡土墙的工程,交程某某施工队施工。在施工中,吴既未到现场察看,也没提出安全措施。程某某无视安全生产,严重违反中建一局第二建筑公司制定的“关于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不能施工”等有关安全规定,带领21名民工开挖挡土墙基础土方。16日6时30分,开挖现场的翠微园中学北侧长32.8米的围墙突然倒塌。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侦查。认为,吴某身为副队长兼工长,忽视安全生产,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有关施工安全规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程某身为民工队长,无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对其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7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玩忽职守判处吴某拘役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