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学楼倒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22日16时,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帅乡连宫小学正在施工的教学楼全部倒塌,正在施工的工人7人被砸死,9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
1987年1月12日,林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三人承包连山县上帅乡连宫小学二层教学楼一幢。建筑面积293.4平方米,由梁某某设计。梁是无证设计员,不懂建筑工程设计。由梁设计的连宫小学教学楼的平、立面草线图,图纸设计尺寸不全,没有结构说明,没有图标,也没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就交付施工使用。承包人林某某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开工许可证,没有正式施工图纸,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情况下,于1987年1月13日便组织施工。在施工中林某某、何某某工作马虎草率,偷工减料。在砌第一层墙体时所使用的砖尺寸不一,强度在五十标号以下;沙子未筛就使用,含泥量大,杂质多;石灰没有过滤,灰粒很多,工程质量低劣。连宫村委会黄某某等人多次向林某某、何某某等提出灰浆标号不够的问题,林、何都不予理睬。在第一层墙体砌完后,没有布筋图,就按由梁绘制的上帅乡小学第二幢教学楼图纸的设计套用,钢筋放疏了一至二公分。用一包水泥、四担沙、六担碎石捣砌第一层楼面。又以此方法捣砌天面。同年5月22日上午带班工人黄某某及向某某等人发现底层靠北侧教室的三个门窗柱弯曲变形一公分,当即向林提出要加护墙砖柱,但林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仍继续施工。当天下午四时,整幢教学楼全部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楼房倒塌后,经工程技术人员用回弹仪检验鉴定,二层楼板圈梁强度每平方米平均为85.6公斤(混凝土制45天)。天面圈梁每平方米强度为80.6公斤(混凝土制17天)。砌墙沙浆为四呈松散状,吸水后呈松软状。梁、板、柱、钢筋错位严重。整幢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和屋面工程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现象。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极为低劣,致使二层教学楼还没建好便全部倒塌,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在承建教学楼的工程中,在没有正式图纸,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又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不顾安全,严重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后果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