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浙政发[1908]6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7月22日,你省常山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死亡36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860万元。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建设工程和建材的质量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浙政发[1998]60号)

国务院:

1997年7月12日,我省常山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泽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当地党政领导竭尽全力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张启楣副省长迅即赶赴常山县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并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航为组长、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7月12日上午9:30左右,常山县城南小区第51幢住宅楼中间偏东处上部出现裂缝,紧接着裂缝迅速扩大,相互向中间倾倒,在数秒钟内全部倒塌,当时在楼内的39人被压在废墟中。经全力抢救,3人生还,36人死亡。

二、工程概况

倒塌的住宅楼位于常山县原城南经济开发区内(该开发区已于1995年10月18日撤销),工程项目名称为城南微利房1号楼,由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县政府直属企业、三级资质)开发、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丁级资质)设计,常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当时为三级资质)承建,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常山县建筑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该楼经常山县计委批准建设,计划造价每平方米280元,合同造价每平方米255元(含水电安装)。该楼原设计面积2326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2476平方米,五层半砖砌体承重结构,预应力圆孔板楼屋面,底部为层高2.15米的自行车库(又称储藏室),上部五层为住宅,共三个单元30套住房。该楼于1994年5月10日开工,同年12月30日竣工。1995年6月验收,同年6月28日出售并交付给常山县棉纺厂作职工宿舍,编号为城南小区第51栋楼,常住人口105人。

三、事故原因

经全面调查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搞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重要原因是基础砖墙长时间受积水浸泡。

(一)直接原因

1、该楼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砖、钢材、砂、石等)。一是砖的质量十分低劣,设计要求使用l00号砖,但实际使用的都明显低于75号,而且基础砖墙的砖匀质性差,受水浸泡部分的砖墙破坏后呈粉末状;二是对工程抽样检验的六种规格钢筋有五种不合格;三是断砖集中使用,形成通缝,影响整体强度;四是按规范要求应使用中、粗砂,实际使用的是特细砂,含泥量高达31%,砌筑砂浆强度仅在M 0.4以下,无粘结力;五是地圈梁混凝土的配比不当,其中有的石子粒径达13厘米。

2、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基础部分,设计图纸要求对基础内侧进行回填土,并夯实至±0.000标高,但在建造过程中,把原设计的实地坪改为架空板,基础内侧未回填土,基础部分形成空间并积水。由于基础下有天然隔水层,地表水难以渗透,基础砖墙内侧既无回填上,又无粉刷,长时间受积水直接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此外没有回填土,对于基础砖砌体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也有明显影响。其它部位也有多处变更。

3、7月8日至l0日,常山县城遭受洪灾,该住宅楼所处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无截洪、排水设施,造成该住宅楼±0.000以下基础砖墙严重积水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稳定性严重削弱,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l、建设管理混乱。施工企业技术资料不全,弄虚作假;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负责任较为普遍;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质量意识差,技术水平低,施工中严重违反工艺、工序标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同虚设;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质监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监督工作不到位,没能发现质量隐患,质量管理失控。

2、建材管理混乱。特别是砖瓦生产管理混乱的情况尤为突出,常山县共有101家小型砖厂,绝大部分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致使大量劣质砖瓦流向市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开发区不按基建程序管理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失职。倒塌的住宅楼无土地审批手续,无选址意见书,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无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发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防洪设施。

4、设计存在多处不足,设计安全度偏低,存在明显薄弱部位。

5、计划造价太低,违背客观规律。

6、招投标不按规定操作,实际搞的是明招暗议的虚假招投标。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是一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一)负责该楼建设的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群、副经理兼工程项目负责人徐长福、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文宣、质量监督员陈春海等人,身为建设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领导和管理监督职责,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林群、徐长福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机关已于1997年7月31日将以上4人依法逮捕。经审理,林群、徐长福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商业受贿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陈文宣、陈春海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6年。

对事故责任人林群,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徐长福、陈文宣、陈春海,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吊销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三级开发资质。

(二)负责该楼施工的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对“7·12”住宅楼倒塌事故负直接责任。该公司经理袁文才、副经理王金源、质量安全员钱靖、工程承包人段书荣和质安科副科长徐学栋等人,在施工管理和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经理袁文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还涉有经济问题,仍在审理中)。段书荣、钱靖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6个月。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王金源、徐学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吊销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二级施工资质。

(三)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对该楼设计质量差、安全度偏低、有明显的薄弱部位,设计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管理,设计审核简单马虎,对工程设计质量负有重要责任,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如下处理;

1、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原主任王长祥,对设计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吊销设计单位常山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设计事务所丁级设计资质。

2、常山县机关建筑装潢公司工程师洪金良(原为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系该倒塌楼工程图纸设计者,对设计和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检察机关已于1997年7月31日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洪金良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洪金良,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四)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直接监督该工程项目质量的单位,负有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未能按监督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还参与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严重失控。因此,负有相应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1、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程光正,对工程质量监督有严重失职行为,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驻工地质监员段庆生,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审理,段庆生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段庆生,给予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

3、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科科长徐作龙,对工程质量监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解散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重新组建新的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常山县城建局施工办主任占建农,在工程招标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六)工程使用的砖是常山县二都桥乡砖瓦厂所生产,该企业生产砖块匀质性差,质量十分低劣,是造成楼房倒塌的重要因素之一。该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保证体系,红砖无出厂合格证。该厂厂长刘祁发是企业法人代表,对砖的质量低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1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七)常山县技术监督检验所是常山县二都桥乡砖瓦厂质量检验单位,对未能发现砖质量低劣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该所所长何建民是当时生产砖质量实施抽检的负责人,对砖质量低劣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常山县政府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领导对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

1、原县委书记、县长,现任衙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樟林在任该县县长后期工作时,对开发区建设管理不力,抓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监管措施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2、县长卢朝新,对建筑质量和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特别是对开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原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城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现任常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雨土,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力,对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另外,他还涉嫌其他受贿问题,检查机关于1997年8月21日将其依法逮捕。

4、常山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兼城南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和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副主任陈火兴,对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质量低劣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检察机关于1997年8月21日以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嫌疑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陈火兴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5、原常山县城南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现常山县经济协作办主任陈文鑫,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检察机关于1997年11月13日将其依法逮捕。经审理,陈文鑫犯玩忽职守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6、常山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兼县招标办公室主任江碧瑶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常山县乡镇企业局局长,现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马伟龙,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原常山县土地管理局局长,现任县工商物价局局长黄家财,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原常山县计划委员会主任,现任县人大党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吴小吾,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原常山县财税局局长兼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副主任,现任县政府顾问朱斌,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原常山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茂松,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事故教训

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损失重大,教训极为深刻。

一是一些地方领导、行业管理人员对建筑、建材安全质量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建设,轻管理,只抓工程进度,忽视工程质量;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利益,急功近利;质量责任不落实,对工程监督和检查不力,管理松懈,安全质量基础工作不扎实。

二是当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督等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部分领导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造成了管理、监督失职,工程质量失控,特别是对一些严重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未能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三是部分管理人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措施不严,工作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

四是对职工安全质量意识教育不够。部分职工安全质量的淡薄,业务生疏,缺少必要的安全质量常识。思想麻痹,施工中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

七、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好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省政府已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常山。“7·12”特大事故惨痛教训,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针对建设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求各级领导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以责任重于泰山为基本要求,真正把安全、质量工作放在第一位。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强化安全、质量工作的基础建设,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对质量低下的住宅楼房,实行分级负责,一个不漏地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尤其是强化隐蔽工程、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有条件的工程,要实行建设监理:一时不具备条件的,对事关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要实行质量跟踪监督。

同时,进行全省建筑市场的整顿,开展执法检查,取缔无证施工、非法承包、转包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审查,对不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人员,坚决予以撤销和辞退。禁止工程不按图、不按工艺规程施工和违反施工程序等行为,加强对建设、施工、设计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

(三)加强建材质量管理。有关部门对全省建材生产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杜绝工作不负责和玩忽职守现象,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制度,防止劣质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建材准用证制度。

(四)加强对各地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管理。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保证各项质量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在确定工程计划造价前,进行科学的论证和测算,做到实事求是。防止片面压低造价和在招投标中以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提倡合理价中标,严禁招投标工作中的弄虚作假。

(六)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基层建筑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业务水平和安全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建设施土、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特此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