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县桥梁倒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10日15时,广东省信宜县钱排镇竹云乡正在进行过拱施工的竹云龙门桥突然倒塌,当场造成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信宜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经查:1987年1月12日,甘某某用信宜县二建公司八工区的名义,承包了该县钱排镇竹云乡的竹云龙门、莲塘两座桥梁的建设工程,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公证机关的公证。2月13日,甘某某又与林某某签订了《建桥协议书》,把工程转包给林某某,甘某某则作为总指挥全面监督施工。同年4月初,甘某、林某某在组织对龙门桥施工时,擅自变动地道站测定的桥梁建筑位置(移动一个桥位)。5月5日县交通局和地道站派人前往施工工地检查,发现了改变桥位施工和拱架不牢固等问题。找甘某某、林某某提出要加固拱架,并且要经工程师做技术鉴定后,才能过拱施工。但甘某某、林某某二人对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不予重视,对拱架只做一般加固,且未经工程师技术鉴定,便于5月9日组织民工进行过拱施工,翌日上午10时许,桥拱出现了50公分长的裂缝和桥架倾斜8公分的险情,此时甘某某不但没有停止施工,反而错误的决定集中力量加快过拱施工。林某某对此决定也未提出异议。至当日15时许,过拱还未合拢,桥梁便全部突然倒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龙门桥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倒塌的直接原因,系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桥位,以致拱架不牢而出现桥拱裂缝,桥架倾斜直至倒塌。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该桥承包人甘某某、林某某二人。
甘某某用单位名义并以欺骗手段取得了龙门桥的工程承包权及公证,又转包给他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有关部门确定的建桥位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和要求置若罔闻,在出现事故征兆时,不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反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造成这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直接重要的责任。
林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建桥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桥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不予重视,特别是在工程出现险情时,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甘某某集中力量,加快过拱的错误决定没有制止,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信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甘某某、林某某无视安全、组织民工冒险施工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信宜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林某某等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