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修建中的餐厅房梁坍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4月14日下午,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中,正在拆除的黄沙大道25号金苑餐厅,整条约28米长的花基梁向外倒下,把正在搬运餐厅物品的2名职工当场砸死,1名职工的右脚前掌砸成粉碎性骨折。

1987年4月11日,广州市九佛区建筑队拆除建筑物的承包人杨某某从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承接了拆除本市黄沙大道25号金苑餐厅的工程。杨某某找到农民临时工负责人陈某某,让他带领民工于4月12日进驻施工现场。4月12日上午,在“市扩建办”和杨某某、陈某某三者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由杨、陈二人带领云浮县民工十余人进入金苑餐厅开始拆除作业。当时餐厅的职工正在厅内南面搬运剩余的物品,杨某某在不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状况和没有设置切实可行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指挥陈某某和民工采取边搬边拆的交叉作业,陈某某按照杨的布置,安排民工进行施工,并亲自拆除餐厅正面楼钢筋水泥结构的花基梁,把该梁西北端约两米长的一段打掉混凝土露出钢筋。由于金苑餐厅原先已把花基梁南端拆了一个缺口作溜放槽用,因而使南端已有缺口而处于无牵引状态的花基梁增大了倒塌的隐患。4月14日下午,陈某某在拆除二楼西北面楼梯的同时,继续拆除花基梁。当其打了约30厘米长的一段混凝土时,整条约28米长的花基梁向外倒下,把正在搬运餐厅物品的二名职工当场砸死,将一人砸伤,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拆除金苑餐厅正面二楼的花基梁时,花基梁的南端已有缺口而处于无牵引状态,同时拆除工作的搬运物品工作同时进行。

陈某某身为拆除建筑工程的民工负责人,在拆除金苑餐厅工程中,违反国务院发布执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七章关于拆除工程条约90条关于“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的规定,违反严禁在拆建工程中交叉作业的常规,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杨某某身为工程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为赶进度,忽视安全,指挥民工违章作业,在施工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安全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杨某某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