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工地支架垮塌事故“12.19”事故
2011年12月19日18时48分,重庆某工地土建工程NQO4D08#门型墩盖梁模板钢管支撑架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直接原因:跨越主干道门洞支架横梁跨度过大,支撑架高宽比过大,支撑架剪刀撑、扫地杆、顶托干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搭设门型墩盖梁梁柱式钢支架和碗扣式钢管支撑架的施工中将梁柱式钢支架的左端钢管立柱改用碗扣式钢管支撑组合柱,型钢中部出现失稳,整体垮塌。因此,I45a工字钢和支撑体系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是造成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对支架搭设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支架搭设安全操作规程,且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搭设支架;
(4)施工单位支架搭设完成后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和预压试验便向监理单位报验;
(5)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和修改方案组织施工;
(6)施工单位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间接原因
(1)监理公司未严格审查支架搭设工人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在门型墩盖梁支撑架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施工,在构件材料、施工方法、技术参数改变较大的情况下,监理单位未提出任何整改指令、更未暂时停止施工和向建设单位报告,且进行支撑架验收,同意下一道工序施工,出具虚假预压报告;
(3)监理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没有安排旁站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4)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处理
(一)张某某,作为施工单位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领导责任,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黄某某,监理公司联合体分部总监,作为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领导责任,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该事故负有责任,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支架搭设工人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发现施工单位在支架搭设中存在不按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后,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在施工单位混凝土浇筑时未按规定安排旁站监理全程监督,对该事故负有责任,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调查处理;
(七)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责任认定,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事故教训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一下措施:
1、有关单位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落实整改;
2、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和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4、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方案实施,不得更改。如需要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批或者专家论证;
5、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