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

辽宁省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

辽宁省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经调查认定: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改扩建工程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严重失调;

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乱,基本无人佩带自救器和便携甲烷监测仪、生产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11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定期做好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不严;

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向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且没有及时组织落实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

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海州立井2005年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

辽宁省政府领导2003年5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所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检查整改;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对孙家湾煤矿监察执法不到位,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和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